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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公司诉港城公司债权纠纷案法律问题评析

黑白往事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1:26:24

新华公司诉港城公司债权纠纷案法律问题评析

本文是法律学校毕业论文,笔者结合自身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并运用案例分析法、理论与规范分析方法等研宄方法对明股实债;的法律关系认定进行分析,充实了我国在股东资格认定与债权债务确认方面的理论,期望通过对新华公司与港城公司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分析,为公司股东资格的界定提供理论帮助,能够为认定公司股东的资格的制度建设及完善提供帮助。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等领域高速发展,项目众多,资金短缺,成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的一个弊端;而信托公司、城投集团依托其自身的优势聚拢了大量的资金,造成了资金的流动的停滞,资金的升值空间减少。针对这种现象,结合多方的利益诉求,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应运而生。明股实债;类金融融资工具,交易结构复杂,条款设计较为专业,从结构上来看,兼具股权债权双重属性。明股实债;是金融领域创造出来的词汇,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明股实债;的实质是股东资格认定与债权债务的确认的竞合,为方便称呼,本文将引用金融领域的称呼,即明股实债;来指代该项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现实中,各类投资方设计的明股实债;的交易结构上存有差异,操作方式上存有不同,就造成明股实债;的性质不清晰,无法辨识投资性质、类别。基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投资方与需资方就投资产生的纠纷不再是单一的股权纠纷或是债权纠纷,加大了法院对法律关系的认定难度,使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陷入困境。因此,明股实债;的性质,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审判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化。

基于上述明股实债;的情况,笔者对新华公司诉港城公司破产债权一案进行分析和研究,针对性较强,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现实意义:梳理新华公司诉港城公司债权纠纷之一案件,对新华公司对港城公司的投资进行认定,厘清新华公司与港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厘清新华公司与港城公司股东之间法律关系、股东将股权转让资金投入公司的行为性质等具体争议问题的分析,为优化明股实债;的交易结构提供一定的借鉴,为解决股东资格认定纠纷即债权债务关系认定纠纷提供借鉴。

理论意义:笔者结合自身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并运用案例分析法、理论与规范分析方法等研宄方法对明股实债;的法律关系认定进行分析,充实了我国在股东资格认定与债权债务确认方面的理论,期望通过对新华公司与港城公司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分析,为公司股东资格的界定提供理论帮助,能够为认定公司股东的资格的制度建设及完善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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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方法

本文以新华公司诉港城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本案的案情进行归纳,整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其次,对争议焦点问题逐一的进行分析与讨论,在法律分析的过程中阐述自己浅薄的看法;最后,以本案为基础,结合明股实债;的现实表现,对明股实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阐述自己的看法。

本文的研宄方法主要选择了如下几种:(1)案例分析法。本文选取了最新的真实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为对象进行分析,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概述,将新华公司诉港城公司破产债权纠纷案件的事实作为小前提,以该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作为大前提,对法律关系进行厘清,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了分析,最终得出本文的结论。(2)理论与规范分析方法。笔者从法理和法律解释的角度,并结合自身的知识,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3)多学科交叉法。明股实债;的本身不属于法律概念,是在金融领域创新出的一种理论,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出发,结合金融学的部分知识,对明股实债;的认定进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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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2.1争议焦点

新华公司诉港城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一案,新华公司与港城公司认定的事实分歧较大,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新华公司与港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各投资协议的性质及其效力,主要包括:《合作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新华公司是否具有港城公司的股东资格;第三,新华公司向港城公司提供的资金的性质认定。

新华公司诉称:一、新华公司及港城公司双方有债权融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作协议》成立前,港城公司向新华公司提供了港城公司股东签署的4份港城公司股东会决议。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港城公司的股东同意新华公司向港城公司进行融资,融资的类型为信托融资,融资金额为2到2.5亿元,融资期限为2年,利率由港城公司董事会与新华公司进行协商;同时,上述股东会决议还同意港城公司所有的某土地抵押给新华公司,同意港城公司股东纪某、丁某将其持有的港城公司股权质押给新华公司。

二、新华公司与港城公司的本次融资具有以下几点债权特征:1、具有固定融资期限。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对本次融资的期限进行了约定,确定期限为1.5年至2.5年之间。一般的股权投资是不具有确定的期限,而本次融资期限明确不符合一般股权投资的情形,反之,因债权投资一般在投资时,会对债务的期限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次融资的情形更接近于债权投资。2、利息固定。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约定新华公司的本次融资采用了固定比例的利息作为融资收益。因其具有固定的利率,所以该利息收益不依赖于公司的经营情况,也就不用于公司股东的分红收益;3、新华公司对港城公司的净资产无所有权。港城公司的净资产为公司股东纪某、丁某享有所有权,新华公司的本次投资,以固定的利率,收取固定的收益,无权享有港城公司的净资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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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院的判决

首先,法院从《合作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发,认定了签署《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各方主体在签署该项协议时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基于上述情况,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到袪律保护。其次,各方在签署《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后,各方均依照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新华公司向港城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港城公司依约修改了公司章程,将新华公司记载在港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港城公司履行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新华公司在工商登记管理机构中登记为港城公司的股东。新华公司向法院提出新华公司向港城公司的投资为明股实债;,即:投资具有股权投资的外观,其本质为债权投资。但是,法院认为,核实新华公司是否具备港城公司股东的身份,需要从形式股东要件与实质股东要件两个关系考虑。实质股东要件,主要用以考量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对于股东权益的纠纷应当从实质股东要件出发;形式股东要件,主要用以考量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产生的公示效力,从而与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发生的其他纠纷(不包含股权纠纷)。新华公司诉港城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股权转让纠纷,是港城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之后衍生出的纠纷案件,对新华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不仅需要明晰新华公司与港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义务的确认还关系到港城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是否能够实现债权的问题。基于上述考虑,对新华公司是否具有港城公司股东的身份应当从形式股东要件来考虑,适用公司的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管理登记部门的登记,与港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虽港城公司破产清算,但港城公司的股东应当以认缴出资为限对港城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若新华公司不认定为港城公司的股东,则新华公司对港城公司的投资认定为债权债务,将侵害第三人对公司的债权,也损害了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的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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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案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13

3.1新华公司对港城公司投资协议的认定..........13

3.1.1《合作协议》的性质认定..........13

3.1.2各方股权投资协议的认定...........14

第四章明股实债;的现实表现与存在的问题由本案引发的思考.............20

4.1明股实债;的产生的原因及现实表现..............20

4.1.1明股实债;的产生原因................20

4.1.2明股实债;的现实表现..................20

第四章明股实债;的现实表现与存在的问题一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4.1明股实债;的产生的原因及现实表现

4.1.1明股实债;的产生原因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拆借的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借贷解释》前,各地法院对企业借贷的认定各不相同,在《借贷解释》出来后,争议稍微平息。但是,金融机构在从事贷款业务或其他投资业务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予以限制,在上述背景下,产生了明股实债;。综上,笔者认为明股实债;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

1.在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中,投资方拥有资金,需要通过投资获取利益;需资方因缺少资金运作,而投资方可以对其进行投资,扩大其可使用的资金比例,同时,在该种模式下,投资方的投资不占用需资方的银行授信额度,降低了融资方的资产负债比。

2.投资方采用该种方式投资,从形式上避免了《贷款通则》禁止企业间借贷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较低风险前提下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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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在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越来越为重要,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对公司的形成、发展扮演的十分关键的角色。新华公司诉港城公司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对股东资格认定、对债权债务关系认定是处理该案的核心问题。该核心问题也是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纠纷的多发点,因此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能够为处理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提供绵薄之力。

笔者根据案件事实,梳理出新华公司诉港城公司债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对争议焦点问题逐个进行分析、评析。争议焦点问题主要为以下几点:新华公司是否为港城公司的股东;新华公司向港城公司支付价款的定性及该价款的处理方式。笔者在分析的过程中,以法律关系为线索,紧扣争议焦点问题,梳理案件的前因后果,并就争议焦点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理解。

在对案件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以该案为引,通过案件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对该种投资方式的产生、发展等设计法律关系的问题进行论证。笔者以股东资格认定的角度,来区分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异同及其产生原因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与看法,主张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方式将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形式予以确认,将两种投资方式纳入到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内。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