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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硕士论文范文

透视高手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2:25:08

优秀法律硕士论文范文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法律硕士共分为两个方向,分别是法学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其中法学硕士(法学)只能由法学类专业本科生就读,法律硕士(非法学)只能由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就读。(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优秀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一篇一、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的概念及性质(一)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的概念对于惩治;二字,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惩;即为惩罚;,治;即为治理;,通过惩;的手段达到治;的目的。对于用人单位惩治权;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有部分劳动法学者将用人单位惩治权;定义为惩治权;,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之为惩罚权;、惩处权;,在此可以解释为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行使处罚的权利。它是维护企业劳动和生产秩序以及实施经营项目的必要保障,对企业员工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有部分劳动法学者将用人单位惩治权理解为,惩治是劳动合同生效期间,企业对扰乱自身生产秩序的违规劳动者做出的惩戒,目的在于监督员工履行其劳动义务以及企业劳动秩序的恢复。②用人单位惩治权的存在,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对违劳动者惩罚的正当性。笔者认为,惩治权的前提是劳动者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行为对用人单位产生了不良影响或不利的后果。综上,惩治权的完整定义可以表述为,用人单位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且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行为,给予处罚或制裁的权利。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与用人单位惩治权相对应的是事业单位的行政处分权,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企业与非营利性行政单位在管理方面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不能使用于当今的企业,尤其体现在企业用行政手段管理劳动者,采取行政处罚作为对各类劳动者均适用的制裁措施。行政处分权与用人单位惩治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笔者简述如下:(1)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惩治是以对丧失人职务上的处罚来进行的;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惩治则是方面面的,大致我们可以分为经济上的和非经济上的两种;(2)行政处罚分的对象是我们经常说到的行政公务人员,而用人单位的惩治权是针对的是违反了用人单位动规章制度的劳动者;(3)行政处分与用人单位的惩治权都是对于违纪人员的一种否定评价。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违反的是《公务员法》的规定,企业劳动者受到处分违反的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故行政处分的等级更为严格。......(二)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的性质对于用人单位惩治权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一是契约规范说;,该学说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契约,劳动者应当遵守,而劳动者往往因自身的过错违反劳动纪律构成违约而受到企业的处罚;二是法律规范说;,该学说认为法律或多或少会在立法中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举例。;③用人单位惩治权产生的根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劳动纪律、经营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等企业管理性文件。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管理,所以本文认为,用人单位惩治权是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现代企业都制定有内部规章制度,从企业角度来说,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内部生产经营秩序和劳动秩序,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规范化,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创造更多的价值。如果企业仅仅有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无权对劳动者违规违纪、损害企业利益、妨碍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行为惩处的话,其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就无法达到。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惩治权作为后盾,企业规章制度就是一纸空文,用人单位利用惩治权保证其管理权的实现。综上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惩治权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约束,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也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是为了用人单位的经营事业,劳动者通常不能用指挥性、计划性或者创造性方法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加以影响。;④事实上劳动者的从属性决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自由的契约以存在于契约背后的平等当事人为前提,这样才能达到平等。;⑤用人单位一方在工作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具有绝对性的优势,而劳动者常常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才对该单位的工作规则有所了解,其对于工作规则内容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二、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的立法现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分别于 2008 年 1 月和 2008 年 5 月废止,这样就导致了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依然存在,用人单位惩治权的行使仍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惩治权的规定主要有:(1)1994 年 4 月 14 日,劳动部《对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中,就对用人单位惩治权实施依据进行了规范:若用人单位中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制定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可以作为日后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2)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规章制度,而且用人单位的惩治权也必须遵循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手段和程序来实施。依据该原则,用人单位实施惩治权时,惩治的事由和手段必须在规章中加以规定,否则不得行使。该法第 19 条又规定劳动纪律应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该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进行了规制,第 89 条也有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义务方面,我们可以理解成以下几点:①亲自履行劳动义务。②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③听从劳动指示。④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不能遵守上述义务,这些义务都会成为用人单位实施惩治权的理由。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劳动法》第 25 条,关于因对于因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况: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与用人单位订立双重劳动合同的;不完成本单位工作或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⑥劳动者自身过错造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实施最严厉的惩治解雇劳动者。.........(二)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制度的缺陷综上所诉,我国现行用于规制用人单位惩治权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是,《劳动法》正式实施距今已二十年,该部法律制定时我国的劳动关系与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劳动合同法》中可用于规范用人单位惩治权的条款对处罚种类、条件、适用程序的规定都不尽明确。因此,用人单位的惩治权在此情况下的施用没有明确的依据,容易造成企业滥用惩治权,使得劳动者的权益面临受损的威胁。;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仅为程序性规定。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惩治权规定的缺位已成为一个法律盲点。我国现在对于用人单位惩治权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之中。《劳动法》第 29 条将劳动纪律规定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 4 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这些法律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行使惩治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中的民主程序、告知、公示等程序性内容均具有了决定权。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惩治权在同一位阶的法律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重复规定用人单位惩治权的行使条件,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方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一次进行了重复。我国现行法律,只是粗略地规定了警告、记过、调换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付违约金的条件。而更加具体、全面规制用人单位惩治权的法律规范的制定还没有提上立法日程。由于用人单位惩治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各地司法裁判的标准也不统一,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惩治权法律适用的不一致,从而产生各地各种各样的裁判结果,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也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二、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4(一)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的立法现状 .....4(二)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制度的缺陷 .....6三、完善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法律规制的提议..........10(一)明确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的行使原则 ........10(二)完善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的法律规制 ........12(三)完善我国用人单位行使惩治权的内部程序 ....16三、完善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法律规制的提议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惩治权存在的必要性已经毋庸赘述。所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设计惩治权的法律制度,保障企业的处罚在合法、合理、有效的前提下做出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认为,我国规范用人单位惩治权的完善思路应该是确立以劳动者权利保障为中心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惩治权在方向上引导在程序上限制,加强处分的正当性审查,同时完善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一)明确我国用人单位惩治权的行使原则惩治权行使的原则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我国目前尚无用人单位惩治权行使原则的相关规定。法律上对企业处罚权设定的原则既要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又要对其进行形式和内容的限制。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设立以下几种原则:惩治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惩治权的形式与确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惩治权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使的一种权利,而且行使的结果会对劳资双方产生重大的影响,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改变,若不对用人单位的惩治权加以限制,会加剧劳资双方的利益不平衡关系。由于我国目前对惩治权的运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限制,但是从理论上来讲,笔者认为,惩治权是否合法需要根据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作为处罚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用人单位的处罚是否具有相应依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企业的处罚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不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结 语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如何行使惩治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对于用人单位行使惩治权的正当性,理论界形成了基本共识的,目前争论较多的是如何有效规制用人单位的惩治权的行使,防止用人单位惩治权的滥用。用人单位对违规劳动者处罚的权利是企业达到一定经济目的,稳定生产秩序的必要手段。若不对其加以限制,企业滥用劳动惩治权,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不能对惩治权进行必要的限制,那么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很不利。而我国国内目前研究惩治权的理论并不多,相关的制度也不健全,整个对于惩治权的法律规则的制定处于缺位的现实。用人单位惩治权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可供我国借鉴。笔者认为,应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探讨出完善的用人单位惩治制度和办法。我国应尽早出台对于惩治权的专门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法规的出台对用人单位的惩治权进行规制,对惩治权的事由和手段进行列举,并做限制性规定;明确惩治权行使的原则;完善惩治的程序,尤其是对用人单位惩治权的内部行使程序、劳动者申辩程序、惩治权行使时限及用人单位滥用惩治权的赔偿责任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健全劳动者法律救济途径,保障劳动者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得到救济,增加司法救济的规定,拓宽劳动者救济渠道和范围。............参考文献(略)优秀法律硕士论文范文第二篇一、国际投资定义概述(一)国际投资对于投资的定义并不统一,存在多种说法。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八版的定义,投资;既可理解为投资主体为获得预期回报而将资产投入经济活动的行为过程;,也可理解为投资主体投入的资产;。根据《英汉辞海》的定义,投资;是指①为获得收入或利润或购买内在有价值的东西而支付的货币;②投入的资产或购买的财产;。根据《中华金融辞库》的定义,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或效益,将货币或资源等经济要素投入某一领域,以形成资产的经济活动;。根据《中国金融百科全书·上》的定义,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以预期收益或社会效益为目的的资金(资本)投入及其运动过程;。根据《财经大辞典·上卷》的定义,投资;指为获取预期收益而投入资金(资本)或资源的经济活动;。综上,投资;可以理解为一种经济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资产。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学者常将国际投资界定为一种行为。例如,有学者认为,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行为;①。一般将国际投资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在进行国际投资的过程中,取得对所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或参与权的投资方式。②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外国股票、其他有价证券或提供贷款等方式使投资资本增值的经济活动。③这种划分,前者通过对投资企业控制而获取利润,后者强调通过资本运作获取利润。 而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国际投资常常被界定为不同的资产类型,这正是本文将要研究的国际投资;。例如,2009 年中国‐马里 BIT④第一条规定,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二)国际投资含义的界定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对投资含义的界定包括三种方式:基于资产的定义方式、基于企业的定义方式和基于交易的定义方式。 在这种定义方式中,投资;指缔约各方依照各自法律和法规所允许或接受的各种财产,它不仅包括金融资产及经济概念上的资本;,还包括具有创造生产能力的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⑤此种定义通过描述资产的类型来确定投资的定义,包括的投资类型十分广泛,涵盖所有合法财产,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第二、公司中的各种利益,如股票权益、债券权利等;第三、各种财产所有权和基于契约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要求;第四,知识产权;第五、商业特许权,其中包含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⑥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倾向通常采用这种方式,以保护其庞大的海外投资。由于这些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大都采用了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有人甚至因此认为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已经成为标准做法;⑦。但是这种泛化的定义方式,使一些金融投机行为有机可乘,给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秩序带来了较大冲击。出于维护本国经济稳定,一些国家对这种定义进行了限制。例如,要求其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要求其促进东道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其有一定时间的持续投入等。.....二、美国国际投资条约的投资定义(一)美国国际投资条约的规定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实体,国际投资走在世界前列,从文本的角度分析美国投资条约对投资定义的规定,对我国采取适当的投资定义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是指两国间为了激励、促进和保护双边投资而达成的协定,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的范围、投资待遇、征收与补偿、争端解决等。除了双边投资协定,美国还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其中涉及投资条款,也属于美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渊源。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介绍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早期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后来发展为美国式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和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美国也开始采用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的形式,并且发展出具有美国特征的双边投资协定,更加追求投资自由化和高标准的投资保护。 美国自 1981 年开始启动签订双边投资协议的计划,截止到 2021 年 12 月,对美国国务院(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网站上所列双边投资条约进行统计,目前美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议有 47 个;16。美国进行双边投资协议谈判时,以一个范本为基础,采用的 BIT范本共有 5 个,包括 1982 年版本、1992 年版本、1994 年版本、2004 年版本和 2021 年版本。其中 2004 年范本和 2021 年范本中投资定义的内容没有变化,本文介绍 1982 年版本、1992 年版本、1994 年版本和 2004 年版本中的投资定义。......(二)美国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定义的变化上述的区域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条约只能间接反映美国投资定义的变化,而美国制定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则直接体现了其投资定义的变化,因此着重从此角度展现美国投资定义的变化。 从投资的含义来看,美国的五个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均采用以资产为基础的定义方式。从投资的外延来看,美国的前三个双边投资协定范本采用封闭式界定投资范围,进行穷尽式列举的方式,规定投资的范围。2004 年版本和 2021 年版本则采用混合式界定投资范围,一方面广泛规定投资范围,另一方面对投资范围加以限制。所以,美国在投资外延的界定上,经历了从封闭式向混合式的变迁。具体来看,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美国的投资定义的变化经历了两个阶段:自 1982年到 2004 年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发布以前,美式投资类型不断扩充,间接投资的范围不断扩展,合同权利的范围不断增加,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在扩展,大力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新版本发布以后,美国开始采用投资特征;的方式对投资范围进行限制,使投资保护的范围有所缩小,努力协调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 投资定义的扩张是经济发展推动的结果。传统的国际投资形式和财产类型比较单一,局限于间接投资和有形财产。20 世纪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也蓬勃发展,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发展迅速,国际直接投资已不能满足投资的需要,间接投资开始兴起。经济的发展也带来财产类型的多样化,出现了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投资的定义也不断扩张。.......三、与美国相关的投资仲裁对投资的界定 ......... 14(一)国际投资仲裁庭界定投资定义的两种方法....... 141、广义的界定方法 .... 142、狭义的界定方法 .... 15(二)对投资定义作广义解释的案例 ......... 161、Pope Talbot 诉加拿大案 .......... 162、S.D. Myers 诉加拿大案 ..... 163、CMS 诉阿根廷案 .... 17(三)对投资定义作狭义解释的案例 ......... 19(四)涉美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定义的变化........... 22四、中国新近投资定义的评析及完善 ..... 25(一)新近投资定义的评析 ......... 25(二)投资定义的进一步完善 ....... 311、不足之处 .......... 312、完善策略 .......... 32四、中国新近投资定义的评析及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的国际投资立法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对外签订了大量的国际投资条约,本文着重研究双边投资协定。尽管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 150 个,但是直到 2007 年,ICSID 才受理了第一起涉及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争端,即蔡叶深诉秘鲁案①。香港永久居民蔡叶深在秘鲁投入 40 万美元,拥有秘鲁 TSG 公司 90%的股份。2004 年 12 月,秘鲁税务部门认定该公司拖欠高额税款,对其进行了处罚。2006 年 9 月 29 日,蔡叶深依据中国秘鲁 BIT 向 ICSID 申请仲裁。2009 年 6 月 19 日,ICSID 仲裁庭认定申请方属于中国秘鲁 BIT 下的适格投资者。此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香港投资者是否能够利用中国秘鲁 BIT 申请仲裁,这与本文研究的投资定义无直接关系,因此对本案不再深入探析。另外,还有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案和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等诉比利时案。但是这些案件悬而未决,相关资料也未对公众公开,因此无法探讨。中国政府长期对 ICSID 管辖权持谨慎的态度,所以很长时间没有成为被申请方。直到 2021年 5 月 24 日,ICSID 才受理了第一起以中国政府为被申请方的案件,即 Eran Berhad 诉中国案②。1993 年,马来西亚 Eran Berhad 公司的子公司与海南省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并且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但是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对土地进行开发,于是海南省政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收回了土地使用权。Eran Berhad 公司认为其投资受到了损害,于是向 ICSID 申请仲裁。2021 年5 月 16 日,双方提出中止仲裁程序的请求,ICSID 秘书长作出了中止仲裁程序的决定。此案也不涉及投资定义,因此也不再深入探析。综上,笔者搜集到的关于中国国际投资仲裁的案例仅有 4 例,其中 3 例属于中国投资者诉外国政府,1 例属于外国投资者诉中国政府。这些案例中有 2 个案例不涉及投资定义,还有 2 个案例的资料尚未公开,因此无法对涉及中国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投资定义进行研究。所以,本文将重点研究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尤其是对新近的几个双边投资协定及《中国投资保护协定范本》(草案)的投资定义进行评析,指出我国目前投资定义存在的利弊。最后,结合美国投资定义实践的优秀经验,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定义的策略。.......结语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发现美国始终能根据国际投资发展趋势和本国国情,适时调整投资定义,以使自身在国际投资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总体来看,美国国际投资条约和投资仲裁实践中的投资定义的变化是一致的,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张到有所限制的过程。这启示我国应该与时俱进,紧跟国际投资发展趋势,并且根据自身国情,适时调整投资定义。尽管我国已经开始借鉴美国投资定义实践的优秀经验,对投资定义进行了一些完善,投资定义也开始出现逐步统一的趋势,但是目前仍处于多轨制的现实,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的定义方式仍然处于主流地位,而且我国目前的投资定义仍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表现在:从宏观角度讲,我国把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的定义方式作为主流,不符合本国的国情;从微观角度讲,尽管我国已将开始针对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定义方式,但是未能合理地区别对待不同的国家,采用适宜的投资定义;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更新不及时,相关投资定义条款未能与时俱进;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条款在措辞上存在不足,不够严谨。针对这些弊端,我国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定义:从宏观角度讲,我国应根据自身国情,同时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主要采用以资产为基础的混合式投资定义;从微观角度讲,我国应根据自身的经济地位,对不同的国家采用相应的投资定义;及时更新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使相关投资定义条款能够与时俱进;从细节上讲,我国应注意投资定义条款中的措辞,使其严谨和规范。我国的投资定义实践水平与美国存在较大差距,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和相关措施的实施,两国间的差距会日趋缩小。............参考文献(略)优秀法律硕士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