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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法律论文涉及经济法、民法、国际法、法学理论、司法制度、国家法、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的内容,是法律科学研究工作的记录和总结。撰写法律论文旨在通过对各种案例的研究分析,不断总结法律方面的经验教训,得以及时发现并弥补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专业法律论文范文优选第一篇绪 论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种状况决定了法律调整只能是分层次、分领域地进行,这是我国地方立法据以存在和发展,并具有稳定性、长久性和客观性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 30 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 8600 多件地方性法规,而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通过了 237 件法律,国务院制定了 690 多件行政法规;。①至于地方立法中的另一重要形态---地方政府规章,作为特定国家行政机关运用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地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生活予以干预的重要方式,不仅数量多,行政管理活动适用率也高。目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新常态下,地方立法更是大有可为。2021 年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21 年 3 月 15 日,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修订草案,全国 284个设区市均可行使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相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立法权范围将覆盖全国至设区市,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将更深远,对各地利益格局的调整也更深刻。所以我们说,地方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成为本文立法利益衡量活动的最佳范本。对地方立法利益衡量活动的研究,既有对立法利益衡量活动共性规律的研究,更有因利益衡量活动本身所具备的地方性所产生的特有规律的探索和认识。.二、 研究综述自由法学,以及在此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利益法学,率先提出了利益衡量的概念。但此期的利益衡量也就仅是概念而已。至 20 世纪 60 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才从法解释论的角度来研究和审视利益衡量。加藤认为,在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法院不可能不进行利益衡量,而衡量的重点是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上述利益衡量理论对日本民法理论界影响深远,进而深刻的影响了日本的民事审判实务。①我国台湾著名学者杨仁寿也就此作解道: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②利益衡量理论提出后,在日本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影响着民法解释理论的发展和民事审判实务的开展。2 0 世纪 9 0 年代,日本的利益衡量理论由我国梁慧星教授引进中国,对正在发展中的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产生影响。③与此同时,美国的司法审判实务也开始接受并实践利益衡量理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也要透过刻板的法律条文来参详其中的利益取舍之道,从而使审判结果更具说服力。.第一章 法律、立法与利益衡量一、 法律与利益的一般关系一般意义上来讲,所谓利益,是泛指所有对人来说有利、有益的事物。严格来讲,利益涉及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因此,对利益的定义,也主要围绕利益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下几种认识:第一种认识认为利益是纯主观的东西,是人主观精神世界的各种需要。对此,庞德也有论述,他指出,它(指利益)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①第二种认识与第一种认识刚好相反,认为利益是纯客观的东西,利益就是物质。中国有学者论述过,利益是个客观范畴;。②第三种认识把利益看成是一种关系,是物质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体现;,③是上述各种关系的集合。第四种认识则对上述几种观点的综合,认为利益兼具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性在其表现形式,客观性在其内容,是主客观的统一。利益的确是主客观的统一。这是因为,首先,利益一开始是来源于人们的需要。人作为有思想有感情的高级动物,对外在世界和自我世界是有要求的,正是这些要求和需要,使人们结合起来,并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而这些关系的连接点就是利益;。其次,利益是人们采取行动的直接动力。自我的要求和需要必须采取相应的行动才可以转化成现实的利益。因此,这些行动是人们在利益需要的驱使下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二、 利益调整的法律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对单个的利益主体而言,其拥有的权利实质上是其可以获取的积极利益,可以激励利益主体;其需承担的义务则对其具有约束作用,是一种消极利益。此外,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 侵害者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人们根据趋利避害的一般观念,会自觉调整个人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责任。立法就是通过权利、义务和责任机制来对利益进行调整。在这一机制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责任则是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强制性保障。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我利益,巩固其统治,通过法律的形式自主进行社会利益的分配方式。所谓权利,不管其种类、形式以及表象有多么的复杂多变,其实质不外乎是统治阶级按照国家之中不同个体、群体、阶层乃至阶级所属的社会角色分配社会利益和负担的方法,最终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利益格局。具体来讲:首先,利益是权利的基础,法律明确人们追求和实现合法利益的资格和自由就是权利。其次,剥开权利的表象,我们看到的是利益的内核。人类社会中,人们总是要个说法讲个理,想方设法要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其实质就是要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获得自我的生存和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取得一席之地;。德国法学家耶林直接认为权利就是被保护的利益;。①再次,利益要落地,权利是武器。对于权利人而言,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一旦决定行使,法律必定保护其所为,而权利行使的结果就是利益的实现。比如,我们讲所有权,所有权人自然可以行使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法律尽其所能予以保护,一旦有人侵犯,侵害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45一、法治原则 .......... 45(一)程序合法原则........45(二)内容合法原则........48二、平等对待原则 ...... 49三、人权保障原则 ...... 52(一)充分的人权保障......52(二)弱者的人权保障......54四、民主性原则 ........ 55五、统筹兼顾原则 ...... 58六、比例原则 .......... 63第四章 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基本方法 ......67一、利益识别 .......... 67二、利益排序 .......... 75二、部门利益的扩张问题 ....... 101三、多元利益的统筹协调问题 ........... 104四、利益衡量中度的把握问题 ........... 112第六章 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实践改进一、 地方立法利益衡量民主性的实践改进前文已经论述过,民主性原则是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主性原则要求最广大范围内的利益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到地方立法的利益衡量中,这是因为:1、民主立法有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在我国,法律是主要的、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要借助立法形式,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意味着党的决策要通过相应程序转变成法律法规,人民当家做主意味着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在法律法规中体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党的决策的基础也是民情民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方向一致。立法怎样才能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关键是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尽可能地体现民情民意,让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参与其中。2、民主立法有助于利益衡量结果的科学合理。民主立法的实质是畅通渠道,搭建平台,让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充分表述并进行博弈。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以中立者身份自居,以理性眼光评判,做出利益选择和取舍。民主平台的受益者是双向的,利益主体自不待言,而利益衡量者也在这一平台中甄别比较,寻找出最有价值的利益,让自己远离盲目和冲动,做出最理性最科学的决策。3、民主的立法容易得到遵从。从理论和逻辑上讲,公众参与利益衡量的人数愈多,广度、深度、程度越高,对利益衡量的压力和影响就越大,利益衡量的结果越能体现利益主体的诉求,利益平衡的方案也越容易被接受,立法也容易得到遵从和实施。由于利益主体深信自己的利益诉求既有机会表述,又能得到尊重,良性循环的结果是利益主体都愿意通过现有的民主方式表述利益诉求,抛弃极端的、不理性的方式来进行表述。因此,地方立法的利益衡量过程必须具备民主性的特性,利益衡量的民主性实现的越彻底,利益衡量就越成功。结 论本论文以地方立法利益衡量为选题,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论证了法律、立法与利益衡量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利益衡量这一地方立法的基本方式上,立足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实践,并借助已有的研究成果,较为深刻和动态地论证了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矛盾,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利益衡量存在的问题和实践改进。应该说,目前,在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研究领域,研究成果不算丰富,甚至流于零星和粗浅,很多的研究也是单侧面的研究的情形下,本论文较好地弥补了这一空白。首先,论文具有良好的整体性。论文以利益衡量;为核心,从多角度进入进行剖析和论证,较为系统、全面、整体地揭示了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全貌,虽有瑕疵,却也算是创新之举;;其次,论文具有明显的实证性。除了第一章理论性较强以外,其他内容均有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具体实践予以支撑。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观点和事例相观照,将这些年蓬勃、活跃的地方立法现实予以生动的呈现,既是对地方立法成果的检视,又是对地方立法积极作用的反映。在现有研究成果中别具特色;三是论文具有强烈的时代性。论文中所呈现的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矛盾,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原则和方法,利益衡量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改进等等,均是对目前中国各地社会现实的直接反映。抓住了转型期的各地利益矛盾与地方立法做出的积极回应和调整,具有强烈的时代气息。............参考文献(略)专业法律论文范文优选第四篇第 1 章 绪论自有人类,就有残疾人,残疾人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①。我国残疾人人口数量高达 8000 多万,涉及 3 亿多残疾人家庭人口②。残疾人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平等地享有包括就业权在内的各项权利,是一个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劳动就业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应与健全人在获得平等就业机会,取得相应劳动报酬方面有同等待遇。另外,残疾人应通过特殊的职业技能培训,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并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残疾人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残疾人个人价值的实现问题,还关系到残疾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也是实现残疾人人权的重要体现。国际方面,联合国以保障人权作为其宗旨,成立了人权委员会,于 1948 年 12 月10 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为国际人权以及残疾人各项权利的保障奠定了基础。1983年 6 月 20 日,日内瓦第六十九次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并要求成员国根据国家情况制定和实施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保护残疾人就业权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残疾人法》、《日本残疾人基本法》、《德国重度残疾人法》等。残疾人就业权方面的保护需要国际上各个国家共同致力。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制建设始于上个世纪 80 年代以后,尽管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制建设历程较短,但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了确保残疾人就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宪法》为核心,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两部专门性的法律对残疾人权利进行保护。另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都有涉及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规定③。国家除制定了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就业外,还出台了一些对于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指导性意见如《对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等。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从总到分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我国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残疾人就业层次不高,地区发展不均衡,就业保障金收缴率低,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规模逐步萎缩,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在低位徘徊等问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在残疾人就业与社会整体就业水平尚有差距的现实基础上,如何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就业,缓解残疾人的就业压力,将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健全和完善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体系,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法律支撑,对实现残疾人的充分就业,保障我国残疾人的平等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残疾人社会权利保障方面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研究也基本涵盖就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与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和服务保障等五个方面,其中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研究,已经广泛地涉及到残疾人的就业现状、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原则、模式和方法,以及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的建设等方面。但就目前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的研究,总的来说,更多地局限于对残疾人的规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现状调查上,对于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建设理论依据的探讨还相对缺乏,对于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还不够明晰,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立法实际效果的研究还相当缺乏,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各种对策提议多流于抽象的思路或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第 2 章 残疾人就业权的基本理论2.1 残疾人就业权的含义残疾人这一概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被认为是身体有某种缺陷的人,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是十分狭隘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0 年 12 月 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残疾人概念,为残疾人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983 年残疾人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对残疾人的定义是:指因经正式承认的身体或精神在获得就业、保持岗位和提升职务方面因为自身残疾而前景受到影响的个人。;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残疾人的这一定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伴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许多残疾人可以通过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完全恢复到或者接近正常人的健康水准。因此对残疾人这个概念的定义应该是动态的而不宜是静态的。例如,美国并没有对残疾人这一概念做详细描述,而当涉及残疾人权利的案件时,如何断定该案主体是否为残疾人,则靠法官的判断和法院判决。当然,国际上的这种动态残疾人标准更适应时代的发展,更具灵活性,但是就我国的基本情况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的定义更能解决我国实际问题,适宜我国国情,能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各项权利。..2.2 残疾人就业权的属性分析受益权是一种请求权,它是指公民享有的请求国家作为某种行为的基本权利,即人民获益于国家的利益①;。受益权针对的是国家的积极义务,也就是说,公民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这一积极作为包括提供一定的服务和给付,可以是物质或者经济上的救助,也可以是为实现权利的法律程序或是服务。劳动就业权、受教育权都是较为典型的受益权。以残疾人的就业权为例,残疾人的就业权是其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的基本手段,国家应对残疾人的就业权承担积极义务。但这并不是说国家有直接雇佣或者招募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国家不可能为每个公民提供岗位,包括残疾人在内,这是显而易见的。当国家没有履行为残疾人安排就业岗位这一义务或残疾人受益权遭到损害时,我们也不能将国家告上法庭请求获得就业。我们对国家承担这一积极义务的理解存在偏差。我们现在所说的劳动就业权是种限定的劳动就业权而不是完全的劳动就业权。这就是说国家不会为所有残疾人直接提供某种直接就业的岗位,而是以其它形式去履行这一义务,包括: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前的相关劳动培训;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平台和职业介绍;为失业的残疾人提供再就业的机会;为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社会生活保障等。第 3 章 我国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93.1 我国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现状...........93.2 我国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103.2.1 残疾人就业权保障的立法问题......113.2.2 残疾人就业权保障的执法问题......123.2.3 残疾人就业权保障的司法问题......13第 4 章 国外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概述.........154.1 国外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概述.........154.2 典型国家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考察...........154.2.1 美国...........154.2.2 德国...........164.3 各国实现残疾人就业的主要途径.........17第 5 章 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205.1 完善残疾人就业的立法保障........205.2 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执法保障........235.3 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救助保障.........26第 5 章 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5.1 完善残疾人就业的立法保障鉴于我国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立法建设方面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立法内容相对滞后等问题,应当以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将各个地方政府在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所实施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策,制定的法律法规,或是积累的实地经验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等加以总结和分析,汇总各地情况,总结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普遍性,同时又要兼顾特殊性,分析考虑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尽快完善原有立法,制定出新的规范性法律。在完善和制定的过程中,要考虑到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具体而言,目前我国需要尽快完善和制定以下立法方面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诞生于 199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它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更好地参与政治经济生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各项权利,我国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改,并于 2008 年 4 月 24 日,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顺利通过。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着力强化了残疾人的政治权利、康复权利、教育权利、就业权利、文化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无障碍权利等各项权利的保障。我国对《残疾人保障法》的此次修订适应了社会发展地新要求,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各项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束语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制建设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尽管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制建设历程较短,但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我国对残疾人就业进行立法上的保障是残疾人就业最有力的保障。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努力从未间断过,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残疾人就业状况也有明显地改善。但就我国当前而言,残疾人就业率低,并且就业需求呈增加趋势,残疾人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与挑战。尤其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冲击和影响,使得就业形势十分不稳定,波动很大,就业压力不断增加。科技的进步使得对知识型人才的需求增加,在用人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其他型劳动工作者的需求就会相对减少。在这种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作为正常人的就业压力还相当大,而残疾人作为极为弱势的群体,其就业状况更是雪上加霜。社会经济在迅猛发展,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改变和更新,不能与现实情况相适应,造成冲突无法协调,许多地方行之有效的措施政策也未被写进法律。我国现在对于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覆盖面还是比较广泛的,但是,除了《宪法》、《劳动法》、《残疾人就业保障法》的法律效力较高外,其它法律法规的立法等级都较低,法律的强制力不够,对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参考文献(略)专业法律论文范文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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