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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中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审查法律研究

无限寂灭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2:37:12

论基层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中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审查法律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制度缺陷也是长期影响证人作证的社会因素,其直接影响人们作证的观念,给侦查取证带来很大阻碍,制度非一朝一夕形成,所以完善制度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为了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扭转证人作证的错误观念,进一步完善证人制度也势在必行。

第一章 公安机关在证人证言收集判断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案情简介

在对策性研究中,案例是表现问题的相对直观的方式,也能折射出某些问题存在的现实性和代表性。下面是一个本人亲历的长期上访案件,案件中以被害人父亲为首的被害人亲属对案件定性和作案形式不服,多次集体上访,出现过围堵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事件,他们从基层机关步步上访至公安部。案件中涉及不少证人,具有典型性,介绍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 30 日晚,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大刘村委会大刘自然村的刘某中、刘某帅、刘某彪、刘某辉等人在城关镇街上吃饭,吃完饭喝完酒,年长的刘某中对刘某帅说我认识你同学徐某龙,我给他打电话让他出来请咱们唱歌,说着刘某中就掏出手机给徐某龙打电话,在打电话的过程中,徐某龙听后与刘某中发生口角。之后,在城关镇镇政府门口,刘某中等人与徐某龙见面后,刘某中与徐某龙再次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双方驾车各自离开,刘某中等人在从城关镇上返回大刘庄的车上,刘某中认为徐某龙没有给他留情面,再次致电徐某龙,让他到大刘庄来。半小时后(约 20 点 20 分)徐某龙一人驾车到城关镇大刘庄的村民刘某刚家门前的东西水泥路上,双方见面开始吵骂欲撕打,刘某帅等劝阻不住,刘某中用砖头(整砖)砸徐某龙的头部两下,徐某龙倒地后,头部大量出血。之后,被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徐某龙已死亡。

二、查证情况

能够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的有大量的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基于本文研究主题的需要,对相关言辞证据较为详细罗列如下:

(一)鉴定意见

2021 年 9 月 30 日,经法医检验,徐某龙头枕部头皮见有 8*6 大小范围内斑片皮肤淤血,对应头皮下见有 5*7 淤血区,枕骨骨折,左颅前窝及右颅窝骨折,左额部有一 3*2 挫伤区,局部见有斑点状皮内出血,左眼上睑框缘处有一长 1.5挫裂伤口深至睑骨,左外眼角有 0.5*0.5 皮肤挫伤,分析认为具有一定接触面的钝器可以形成。徐某龙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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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该案证人证言收集判断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该案主要依靠刘某帅、刘某辉、刘某凯、刘某刚等人的证言证据排除刘某彪的犯罪行为;最终采信刘某帅、刘某辉、刘某凯、刘某彪、刘某刚、黄某等证人证言推翻了刘某中自卫的辩解,认定刘某中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判处刘某中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虽然案件的侦查结果使犯罪人得到了应有的处罚,还无辜者以清白,但案件的公安侦查过程中,暴露出不少关于取证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探讨。

一、证人方面

(一)证人出现拒证问题。最初对刘某彪、刘某辉和刘某刚的询问就是典型的拒证,要某不开口要么胡乱应付侦查员的询问,这是所有侦查员都遇到过的最常见的问题,也一直是获取证人证言的一大难题。但是采取适当的询问方法方式,多数证人还是能深明大义,最终会凭良心;说话,这也是考验公安侦查员综合能力最直接的方式。案例中三人最后的证言对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证人刘某帅和刘某凯所站的立场不同对该案件过程的反应大相径庭。这也是侦查中常见的现象,如案件中第二次谁给谁打电话的问题,刘某帅说是刘某中给徐某龙打电话,刘某凯说法正好相反,经后来查证系刘某中主动给徐某龙打电话挑衅;在大刘庄头,刘某帅说下车后刘某中扑上去打徐某龙,而刘某凯的说法却恰恰相反,经最终查实是两个人主动相互去撕打;很明显刘某帅出于对同学徐某龙的感情想更多的指责刘某中,而刘某凯出于亲情去袒护刘某中。这是证言形成过程中的一大特点,侦查员询问证人前一定理清他们与案件的关系,做到提前预防,慎重甄别使用。

(三)案件中出现了特殊证人刘某彪,其是未成年人,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询问应当邀其监护人到场并在最终笔录上签字。该案侦查人员开始对其单独询问,未邀请监护人到场的做法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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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人证言基本问题阐述

第一节 证人资格及权利

一、证人在法律上的定义及范围

和证人向对应的概念是认证认证是指以人的陈述作为证据,根据作证人的角色可以分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据此可以推断出了解案情的人都是证人。也有人认为:证人是按照司法、侦查机关的要求,依法表述本人所认知的案情的人。因为证人的基本特性是了解案情,故诉讼中的证人无法更换,也不能代替,具有独一性。

因被侵害而被动了解案情的个人,应该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非证人。证人和见证人也不同,见证人是司法、侦查人员进行勘验等邀请当场作证的人。见证人须与案件没关于系,并且能更换。

证人必须系自然人。单位不可作为证人,因为证人是以感官为生理基础来感知客观情况的活体。而上述单位象证人那样通过器官感知或者集体感知案件事实是绝对不可能的。假如单位的某个人知道案件关于情况,他就只能以个人名义作证。此外,在诉讼中证人不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且还有可能承担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犯罪证据所负的刑事责任,以上情况的责任主体不可能是单位的。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也就是说,所有知晓案情的人,无论地位、财富多少与当事人关系如何等,都是证人,且都有义务向关于办案机关提供证言。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述的人,不能作证人。;精神病患者在病发时,无法自我控制,对其行为都无法负责,当然无法当证人。然而间歇性精神病人,只要能够意识清醒、准确表述,都可以能够作证。不能以患精神病而拒绝其提供证言。对于该人在感受案件事实和作证时的精神现实,如有怀疑或争论应当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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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人证言的形成与内容

一、证人证言的形成

证人最大的基础是思维意识正常的人,人具有意识能动性,故证言的形成也是证人对所感知事物的主观反映的过程。证人证言从证人人对所见所闻开始直至最终形成一定形式的证言,此间要经过很多复杂的环节。诸多环节均会干扰证人的大脑活动,进而对最终的言语形成造成影响。从普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证言的产生过程大致由感知、记忆、表述三部分组成。

(一)感知阶段

感知顾名思义包括感觉和知觉,其为认识过程的第一步,是一系列思维活动的开端。经过感知人们可以认识到客观存在的基本性质,比如色彩、气味等及其体内的变化,比如饥饿、疼痛等。如果没有人的感知,大脑就无法反映出客观的存在,对于证人来说就无法形成真实可靠的证言。证人对诉讼事实的认识也始于感知,他们通过自己的视听觉等获取信息储存在大脑的记忆中,留下记忆和印象,最后通过言语表述出来。通常来说,语言表述较好的人,对所知案件的表述也相对更可靠、长久。

(二)记忆阶段

心理学上的记忆有二重涵义,一是指人脑对以前经历的保留和再现,二是经过识记、保持、再认在大脑中积累及保留个人经验的过程,证人对案情的识记一样经历以上三个环节。证人的作证环节,是证人全部提取存储在大脑中的记忆印象之环节,回想与再认是提供证言的基础。按照心理学家艾宾浩斯的记忆遗忘理论,人在记忆形成的早期,遗忘速度是相当迅速的,所以收集可靠证言要及时进行。

(三)表述阶段

简易地说,表述证言即是证人以口头或书面言语的方式,把其对所了解的案情表现出来,以供收集者感知与理解的过程。证人表述证言最主要的形式是语言,包括书面与口头两种,公安侦查人员收集口头证言一般要做书面询问笔录。作证的过程也是法律制度和程序的有机统一,这和回忆与再现环节相似,受到诉讼制度与社会文化的深刻影响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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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人证言收集的程序、技巧与审查 ............................. 18

第一节 证人证言收集的程序 ........................18

第二节 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 24

第三节 证人拒绝作证的对策和提议 ..................... 28

第三章 证人证言收集的程序、技巧与审查

第一节 证人证言收集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基本要求,并没有规定详细而具体的询问证人的基本程序和步骤,而询问证人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

一、询问前的预备工作

凡事预则立。公安侦查人员在询问前要作好周密的准备工作,这是询问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也是能否取得有效证人证言和高效侦查办案的重要环节,具体分以下几方面。

(一)确定需要询问的证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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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本人本科阶段的专业为心理学,在通过公安招录考试进入公安队伍以后,深感专业知识的欠缺,在自学的同时萌发了系统学习法学知识、提高自己专业能力的想法,于是参加了法律硕士的统一考试,有幸成为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的一员。在确定论文题目的时候,结合自己工作中的空难和感悟,将公安机关对证人证言这种最常见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结合自己的本科专业知识,力图在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论文写成具有实践借鉴意义的成果。

着手写作的时候才发现,公安侦查询问证人看似只是简易问问写写的问题,深入研究之后才知道这也是技术活;。这看似随便聊天的过程,蕴涵着中华五千年的文化与传统观念,也彰显了人性的睿智、语言的艺术、法律的正义、国家的权威。再好的总结也没有可套的定律模板,所以亦无全能的技巧。但只要不断地实践总结,通过公安侦查员不断学习交流,用心去实践,就能找到适宜自己的取证方法和策略。取证难,多半是没有掌握正确的取证方法,没有深入了解证人的内心,所以就无计可施。诚然,制度缺陷也是长期影响证人作证的社会因素,其直接影响人们作证的观念,给侦查取证带来很大阻碍,制度非一朝一夕形成,所以完善制度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为了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扭转证人作证的错误观念,进一步完善证人制度也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