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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界定问题研究—以郑某某故意杀人案为

一代天骄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2:53:45

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界定问题研究—以郑某某故意杀人案为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采用结合实际案例的方法,以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为例,通过结合现有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M 市 F 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S 省 M县人,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21 年 X 月 X 日被 M 市公安 H 区分局刑事拘留,同一年的 2 月 X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M 市看守所。

M 市 F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 年 X 月 X 日 X 时,被告人郑某某持C1 驾驶证驾驶一辆通过违法改装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渝 BX;,由 S省 Z 县沿绵 X 路往 S 省 A 县方向的道路行驶,当行至 M 市 X 路北段与游 X 路十字路口交汇处,准备向右转上 M 市 X 江二桥时,看见 M 市公安局交警直属 X大队执法人员秦某正在该路段设岗执行安全检查任务,并举手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安全检查,被告人郑某某不仅未遵照执法人员的指示停车接受检查,而是绕过执法人员秦某,将车辆转弯后驶入道路的主车道,向 X 江二桥方向行驶。被害人秦某见被告人不听从指挥,驾驶车辆继续向前行驶,于是立即追赶正在行驶的被告人车辆车辆,用手扶着车辆右侧的车门并叫其停车,并跟随着车跑步前行,但仍没能阻止该车停下来,被害人秦某为了阻止该货车继续前行,遂跑至车辆正前方,意图逼迫该车停下,但车辆行驶的速度逐渐越来越快,于是秦某用背部抵挡着车辆左前方保险杠处被该货车推撞前行 10余米后倒地,之后被害人秦某被被告人郑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从身上碾压而过,后经现场周围的群众呼喊,被告人郑某某在驾车驶离碾压现场十余米后才停车,停车后立即查看秦某的伤势情况,并随即拿手机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之后郑某某被赶来的民警所控制。被害人秦某被送往 M 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当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过法医进行专业的鉴定,被害人秦某的死亡原因系被车轮碾压造成双大腿、腰臀部软组织及肌肉大面积的被挫碎而导致出血,组织间隙大量积血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进而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最终致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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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本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焦点:

1、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3、被告人犯罪后在原地等待抓捕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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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评析

(一)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1、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

主张本案定交通肇事罪的理由是被告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人主观方面因为过失致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故意的心理,其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需要满足一般的主体条件即可,即凡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不是身份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正常,能正常驾驶货车,表明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别和控制的能力。以上事实通过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二,被告人郑某某做持有的 C1 驾驶证信息;

证据十,被告人郑某某能正常供述案发经过,并在案发后拨打 120 急救电话等证据可以证明,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本罪在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不是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不构成本罪。;①。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角度而言,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心理,但这种故意不等同于刑法上的犯罪故意,而只是行政法上故意的内容,行政责任并不等于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直接利用汽车作为工具杀死特定的人,且具有杀人的故意心理,则构成故意杀人罪。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只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应由法院经过案件的审判来认定,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②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互不认识,没有矛盾和仇恨,郑某某没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和动机。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是故意的,强行冲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是故意的,但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没有希望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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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生命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故意杀人罪的不法与责任要素,即何为人;、杀人;故意;?

(1)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为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本案中,被害人是正在执勤的协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的特征。

(2)本罪的行为内容为杀人;,即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在本案中,属于特定情形下,被告人具有不作为的义务。在被告人不作为的情况下导致被害人死亡。以上事实通过以下证据证明:

通过综合证据四、五、六、七、八证人证言的内容;

证据十六,视频资料,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地点当日的监控视频而制作的光碟(共 9 张),完整记录了案件的经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具有应当停车接受检查的义务而没有停车的不作为情形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3)故意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故依法执行文书命令枪决罪犯、符合法定免责事由的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阻却违法性,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既不是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也不是具有阻却违法的正当行为。而是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提前举手示意其停车的情况下,未停车接受检查,在执法人员进行追赶的情形下,仍然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继续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违法性。以上事实通过以下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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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评析..................................6

(一)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6

(二)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1

(三)被告人犯罪后在原地等待抓捕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18

三、思考与提议.................24

三、思考与提议

综合全文以及结合本案情况,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明确知道执法人员示意对其车辆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为了躲避执法人员秦某的安全检查和行政处罚,强行冲过执法人员的检查岗,并在执法人员秦某对车辆进行追逐并用身体阻拦其车辆要求其停车的过程中,在这种特定情形下,被告人有义务不作为停车接受检查,却未履行义务,没有停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逐步加速继续向前行驶,放任自己的冲岗行为可能给现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从而导致执法人员秦某被其所驾驶的违法改装车辆碾压致死,我们应当把这种作为纳入到故意犯罪的范畴,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郑某某在事发后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