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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执法法律主体资格问题研究

仁心圣手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3:25:06

贵州省行政执法法律主体资格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文中着重分析了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情况,认为作为适格的行政权力实施组织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在整个执法行为中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进行研究,确定适格的行政执法组织作为行政权力运行的载体显得尤其重要。

第一章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概述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及取得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概念

行政主体就是能够将行政职能予以实施的相关组织或单位,通常不仅享有相关权力,而且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我国一些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都是行政主体。他们都不仅可以实施相关职能,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行政主体的基本功能,是在相关的活动中以国家的身份出现,并作为国家法律行为主体。行政主体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行政机关之外,得到我国法律法规正式授权的一些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我国《行政诉讼法解释》中第十九条已经明确做出了规定,若在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批准后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的被告就是相关的机关单位,且在文书上签署名称后,便发生了法律效力。另外,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十三条就规定,下级行政机关在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之后,就成为被申请人,可以实施相关的行政行为。这两个《条例》中的被告与被申请人,都是本文所讲的行政主体。

第一,行政主体不仅拥有相关的行政权力,而且还可以从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法院、企事业单位不能拥有及行使行政权力,所以他们都不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国家十分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除此之外还有很多行政主体,所以行政机关不是我国唯一的一个行政主体。一些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有时也会得到行政授权,之后也可以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这时他们才是行政主体。第二,行政主体可以依靠自己的名义对相关行政权力进行行使。行政主体不仅要有相对独立的法律资格,而且还能以独立的身份向外发布相关命令与决定。另外,这样的行政主体可以针对某一局势单独采取相关行政措施。当然,其中最重要的行政行为就是可以单独立法,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执行命令与决定。第三,行政主体在对外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负责,而且还要对实施产生的结果负责。一旦只停留在实施行政行为层面,而对其后果不负责任,那么这样的组织就不能称之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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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建立较晚。最早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起源于1996 年国务院《对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 号),该通知明确要求: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主体进行了清理。;

2003 年 9 月,《国务院对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2008 年 5 月国务院《对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要求: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再一次强调此项制度要在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各级市县政府中大力推行,体现了国务院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高度重视。

2021 年 10 月国务院《对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21〕33 号)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即当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且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变动的,应当及时的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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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贵州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状的调查

一、贵州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的发展情况

首先,结合从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获得的数据以及通过网站的查询,整理出贵州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的发展概况。

根据贵州省编办《贵州省省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现状调查汇总表》统计,截止2021 年 12 月,除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外,贵州省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中执法的行政机构共有 662 个(其中:省级 9 个,市级 114 个,县级 539 个);部分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共有 477 个(其中:省级 10 个,市级 111 个,县级 356 个);独立执法机构执法的行政机构 238 个(其中:省级 2 个,市级 39 个,县级 197个),编制数 4994 名,在编人数 4315 人,聘用及其他人员 343 人;独立执法机构执法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2390 个,编制数 36618 名,实有人数 29873人;经费自理机构数 9 个,编制数 170 名,实有人数 169 人)。

贵州省是率先推进行政主体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省份之一。1996 年 7 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对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黔府发〔1996〕40 号),该通知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认真组织清理贵州省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保证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性。;这是贵州省首次规范行政处罚主体。

1999 年 5 月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提议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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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州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调研概况

(一)选择调研点的理由

笔者写作本篇调研报告的调研资料主要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贵阳市两湖一库;渔政站。一方面通过对贵州省各市、州、县政府法制机构对省政府法制办发出的书面调研函的回复获得贵州省行政执法实务部门中存在的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资料;另一方面,两湖一库;渔政站在机构改革中丧失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过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将其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实地调研,更加具体真实地了解到基层执法部门因丧失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导致的实务中的困境。首先,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属工作机构,一般负责组织、指导以及协调各自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在这些方面,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参加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课题是获取贵州省各地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情况的比较权威的渠道,借助这次参加课题的机会也可以从较高的层面更宏观地了解到贵州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存的问题。其次,基层的行政执法机构也是重要的调研对象,贵阳市两湖一库;渔政站是正科级事业单位,该单位身处基层执法的一线,又经历了机构改革的影响,由先前负责两湖一库地区的渔业及船舶执法工作到现如今的丧失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状况,对其采用实地调研的方式可以更加直观具体地感受到一线执法机构在因机构改革丧失执法资格后所处的困境。

........................第三章 贵州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18

一、行政执法权设立存在不足导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混乱................. 19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设立无统一的分类标准........................... 19

(二)多层执法和多头执法导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混乱................... 20

第四章 完善贵州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制度........................ 25

一、统一行政执法主体分类标准....................................... 25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26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制度............................. 27

第四章 完善贵州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制度

一、统一行政执法主体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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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执行由人民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要建设法治政府,其核心就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几乎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公民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各个阶段,涉及到公民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意志能否实现。 行政执法主体是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实质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规制和监督,这对于从根本上消除行政执法机构林立、行政职能交叉和行政执法混乱等问题,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