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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脉王至尊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3:30:26

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的研究目标是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实际案例进行剖析,通过查阅一些文献资料,结合自身的知识储备进行梳理,研究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现状,提出问题,分析并研究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解决问题,提出一些创新性的思考和提议,并希望这些提议和思路能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更好的解决实际性问题。

第一章 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丘礼雄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丘礼雄在广东省珠海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足底恶性黑色素瘤,后进行住院治疗治疗后并未痊愈,遂转入到中大五院烧伤整形科进行后续的治疗,入院诊断结果也是左足底恶性黑色素瘤。后中大五院对丘礼雄实施手术,后出院。2021 年 6 月丘礼雄再次入中大五院烧伤整形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足底部恶性黑色素瘤术后蒂部出血。后于该院行右小腿断蒂术;,术后出院。2021 年 7 月 22 日至 7 月 28 日丘礼雄再次入中大五院心内科住院治疗。

中大五院和丘礼雄于2021年 7月分别向一审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先后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珠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些单位皆不受理。此后,一审法院再次委托广东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丘礼雄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丘礼雄目前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构成七(Ⅶ)级伤残一处;。后丘礼雄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上述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二)案件的审理情况

丘礼雄认为:医院实施的右小腿植皮+右大腿取皮;两项手术系擅自实施的,腹股沟淋巴结活检;属于过度医疗,对于第二次住院的诊疗结果,丘礼雄主张造成其急性心肌梗死发作的最主要是中大五院对其进行静脉注射地塞米松,该行为系用药不慎或滥用药物,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二、张丰春与泰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丰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进入山东省泰安市中心医院治疗并办理住院手续,伤情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出院后,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孔凡忠和中华联合保险泰安支公司对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二)案件的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华联合保险泰安支公司辩称医院存在过度用药问题,其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审查张丰春在住院期间的用药是否合理。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按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丰春在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医院对其使用奥扎格雷钠,该药物主要用于治疗急性血栓性脑梗死,以及脑梗死所伴随着的运动神经性障碍,张丰春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的伤情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此该药物在本次诊治结果中属于不合理用药。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纳,判决认定张丰春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该笔费用 7250.40元为不合理用药,应当在赔偿总额中将该笔花费予以扣除。因此,原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认定一审原告张丰春在住院诊疗过程中,医院对其使用奥扎尔雷纳进行诊疗,该用药为不合理用药,原告张丰春因被告医院不合理的医疗行为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医院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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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的法理分析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准确认定

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首先就要清楚的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再者要清楚认识到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在日常医疗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最后通过过度医疗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形式来认定过度医疗行为。只有将过度医疗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才能正确的适用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对过度医疗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追责。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过度医疗首先是存在于医方的日常医疗活动中的,其次过度医疗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增加自己的收益或者是为了降低医疗风险和减少医疗诉讼,同时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医疗行为明显超出了患者诊疗疾病所必要的医疗措施限度,在此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存在主观过错的,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行为往往会给患者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害结果。

(二)过度医疗行为认定的重要性

只有准确认定过度医疗行为,才能对因此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准确的定性,这对于准确的划分医疗损害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旦医院的诊疗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过度医疗行为,其必然是存在过错的,原告就无需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法院基本上就能够依据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行为的客观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因医院过度医疗行为受到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但是如果无法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度,患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增加患者的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患者本身就欠缺相应医学常识,同时医院掌握患者的病历及相应的诊疗信息,患者想取得这些证据材料本身难度就很大,再加上繁重的举证责任,患者面临的败诉风险很大,最直接的就是诉讼请求被驳回,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所以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对患者而言意义重大。同样,在医院层面,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医院提高医生的临床诊疗技术及治愈疾病的能力来获得患者的支持,从而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是通过不断的引进发展和更新高科技的检查设备,违背道义从过度检查、过度手术、过度用药和过度保健中通过压榨患者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这对于提高医药科学的发展水平,缓解医患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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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准确定性

(一)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

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医院诊疗规范,超过常规临床诊断手段,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对患者的生命权、人身权以及健康权造成损害结果而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民事法律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中只对不必要检查;的进行了禁止性规定,而过度医疗的存在方式多种多样,并伴随着很强的隐蔽性,其隐藏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兴风作浪,对患者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为了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有必要对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定性,以明确在处理过度医疗纠纷过程中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规范医院的诊疗活动,缓和医患纠纷,维护社会公平。

对于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有三种学说:违约责任学说,侵权责任学说,以及两者责任之竞合说。

1、违约责任说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首先患者到医院进行挂号,要求医方对自己的疾病给予诊疗,并缴纳挂号费用,可以视为患者以明示的方式向医方提出要约。然后医方收取挂号费用,给患者出具挂号单,可视为以明示的方式对患者进行承诺,接受患者的要约。虽然医方和患者并没有明确的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二者以行为方式表述了自己内心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双方既然已经有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医方就应当按照医院的诊疗规范及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治疗,提供符合患者病情诊疗服务。

合同的双方一方为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另一方为患者。合同的内容:患者方的权利是接受医方的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获得身体痛苦的减轻以及疾病被治愈的可能;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人身健康造成损害时,患者就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要求医方对其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患者方的义务是按照医方要求进行各项检查,配合医方进行各种诊断、治疗、手术,用药等项目,并缴纳诊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医方的权利是收取提供医疗行为的诊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及人格利益不受损害;诊疗手段、诊疗环境不受干扰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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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结论.......................26

一、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完善提议........................26

(一)完善过度医疗行为立法.........................27

(二)引进举证缓和制度....................... 28

(三)完善过度医疗鉴定程序...................29

第三章 完善我国过度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提议

一、过度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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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对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论述,我们能清楚的认识到过度医疗损害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困扰,一方面,不仅仅大量浪费患者的金钱,还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引发了大量的医患纠纷,甚至诱发了社会问题,严重制约了医疗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过度医疗行为已经从过去的隐蔽现实到逐渐公开化,让你能清楚认识到它属于过度医疗,却无法明确的用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认定,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却无能为力。

本文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找出三个案例的共性问题,系统化的将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阐述,明确了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详细阐述了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问题及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形式,对患者在实践中对过度医疗行为的甄别具有很强指导意义,并通过分析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构成、性质等内容,对现行法律提出自己的完善提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完善过度医疗行为立法;2、引进举证缓和制度;3、完善过度医疗鉴定程序;4、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笔者在最后一部分详细的阐述了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用以更好的指导实践。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现实生活中的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层出不穷,法律的意义就在于顺应时代的潮流不断的发展和变化,要想减少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出现,就要试着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完善法律法规。只有有法可依,才能真正的实现法为民所用,切切实实的保护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