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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法律纠纷中法院援引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实证研究

嗜血战天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3:48:27

名誉权法律纠纷中法院援引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实证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拟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为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借助聚法案例数据库,在已公开的名誉权纠纷判决书中搜索和筛选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相关案例作为本文研究的样本。本文从具体的民事判决出发,通过对判决的整理、分析、归纳,在大量判决作为支撑的基础上总结出更符合当下司法实际的结论。

一、名誉权纠纷中法院对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三种态度

(一)法院不予回应

当事人在诉求中援引言论自由条款,虽然援引的形式存在不同,甚至可能还存在援引有误的情况,但是既然当事人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限制对方的权利,法院就应该予以回应。在当事人看来,宪法和一般的法律没有区别,只要能够成为自己辩护的依据,援引宪法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实际情况是,法院针对当事人的援引,并没有都予以回应。如表 1 所示:

可见,当事人可以通过援引言论自由条款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以通过援引言论自由条款达到抗辩的效果,法院有必要针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作出判断和裁决。案例 1 中,被告明确指明其享有《宪法》规定的新闻采写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法院在判决中未对被告的这一诉讼理由给出回应。其他案例中,虽当事人在援引时没有指明《宪法》,但是均表述了条款的内容,但是,法院未予以回应。也存在一审法院援引,而二审未援引,但是支持一审的裁判理由,如案例 3。

.......................

(二)法院回应当事人的援引

笔者发现,针对当事人援引言论自由;,法院的回应50 也有所不同,如表 2所示:

案例 7 中,当事人认为,法律应当保护公民行使言论批评的宪法权利,监督批评权是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相对于一般法的权利保护,监督批评权由于规定在宪法中,应该得到更高层面上的保护。可以看到,当事人在援引的时候可能出现理解的偏差甚至错误,法院在说理过程中,没有直接否定当事人的援引或者主张,而是在回应当事人的主张时对言论自由和监督批评权做了区分,通过援引宪法规定,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提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的最低要求应以不存在诽谤、侮辱、捏造或歪曲事实为前提,应止于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二、名誉权纠纷中法院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类型划分

(一)以援引是否指明具体条款划分

1.援引内容而不指明具体条款样本判决中的绝大多数判决书,法院在援引言论自由条款时,并不指明具体的条款,但表述条款内容,且这样的援引占了绝大多数,如表 4。

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在这些判决中援引宪法言论自由条款时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款和内容,案例 14、15、17 中指出了宪法;,而案例 16 中未指出宪法;,但不管是何种表述,其实质上就是在表述《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即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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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援引是否做进一步解释划分

1.援引但不做进一步解释在样本判决中,法院在判决的说理部分援引言论自由条款,但是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这种援引方式不在少数,如表 5。这种情况下,法院通过援引确认公民的言论自由或者和宪法五十一条的内容相结合,为言论自由的限制提供正当性,就不再做进一步的解释了,继而在说理部分就会显得不是很充分。如案例 18、案例 21 均提到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但均未对这一范畴做出解释,仅根据案情事实简易得出结论:超过了言论自由的范畴。当然也有可能是因为法院觉得案情简易明了,不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解释,就能够得出当事人侵权与否的结论。但是这样不加以进一步解释的援引,就显得并不规范,说理论证也不充分。........................

三、名誉权纠纷中法院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缺陷分析 ........... 33

(一)法院援引言论自由条款态度不积极................ 33(二)法院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做法不统一.................... 34四、名誉权纠纷中法院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规则建构 ..................... 43

(一)名誉权纠纷中法院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必要性................. 431.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 432.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需要...................... 44四、名誉权纠纷中法院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规则建构

(一)名誉权纠纷中法院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必要性

1.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司法公开能够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民事

决书是民事审判活动过程与结果的载体之一,应该完整而真实地扎展现案件审判的全部情况。111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宪法对公开审判的规定,而司法公开就是对公开审判的落实,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裁判文书承载着向当事人尤其是社会公众公开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法律推理过程以及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的功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同时,判决书中法律适用的公开也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不仅要公开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而且,法院认定事实、相关证据的过程以及所依据的法律也必须公开。这样不仅可以使败诉的人或社会公众心服口服,同时,也能够使他们知悉法院作出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为他们将来的行为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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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通过对名誉权纠纷中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相关判决进行分析,以此为出发点,探讨了法院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现状、不足以及如何援引的问题。虽然在样本的选择上可能还存在不足,也无法穷尽相关的判决,但是通过对一定数量的判决的观察与分析,总是能够起到一些功效的,从而能够为构建我国法院在民事裁判中援引言论自由条款建构一定的规则。第一,从法院对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态度入手,总结当前法院对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态度有不予回应当事人的援引,回应当事人的援引和主动援引三种;从法院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方式来看,并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各有各的做法,但未有援引言论自由条款作为裁判依据的样本;从援引的功能来看,法院在名誉权纠纷中援引言论自由条款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补强论证其说理或者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还有的是为了明确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利益衡量,可以看到,法院对言论自由条款的援引确实对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二,在对判决中的援引行为进行分类、分析的基础之上,总结法院在名誉权纠纷中援引言论自由条款存在的不足。首先,在态度上,无论当事人的援引是否存在瑕疵,法院都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做出回应,但实际的判决中,法院不予回应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在援引的做法上,主要体现在援引方式不统一、援引缺乏必要的论证等问题上;最后,在对言论自由条款的解释上存有诸多问题。第三,以指导性案例为载体,明确法院在名誉权纠纷中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规则,包括只能在说理部分援引,应该完整援引条款,援引后应该进一步对条款进行解释等,从而规范法院在名誉权纠纷中援引言论自由条款的行为,使言论自由条款能够在名誉权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