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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学硕士论文范文优选

龙象神皇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8 08:33:55

优秀法学硕士论文范文优选

这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同法一样,是有阶级性的。奴隶主、封建主或资产阶级的法学,生根于不同形式的私有制和剥削制度,它们的共同任务在于维护和巩固剥削阶级的经济关系,为确认和发展对剥削阶级有利的法律关系作辩护。(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强烈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优秀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第一篇第一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的概述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及适用的涵义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涵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对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或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2为何要设立这种特殊的强制措施执行手段,目的有二,其一是为了减少拘留、逮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其二是某些案件虽然符合逮捕措施,但是不宜羁押,通过固定住处的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又有碍侦查,而需要适用的羁押替代性措施。............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的概念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根据该法律规范对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本文所论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者兼而有之。法律适用的特征有:法定性,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权威性,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也应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属性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逮捕的区别和联系新《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范,根据实践需要适当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并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区别开来。新《刑事诉讼法》第 69、75 条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逮捕的条件中也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3该规定的目的是提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的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同时也是也是减少逮捕性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监视居住的适用要符合逮捕的条件,在适用条件上与逮捕也发生着交叉,这样可以使监视居住能够发挥替代羁押的功能,从而有效降低逮捕羁押的适用率。这样的规定也是立法意图的出发点。从上可以看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非羁押性到羁押性的过渡性措施,使我国的强制措施体系更加人性化,更加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双指、双规的区别和联系双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别调查手段。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第 28 条4的规定:可以要求关于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即为双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20 条5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即为两指;。 从法律上看,双规;、两指;并没有涉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实质上是党内内部的一种约束行为。但事实上,这两项措施已授权纪检、监察机关,并使之拥有甚至比司法机关的执行权限还大的执法权。这样的规定是否出现党的政策和国家基本法律在衔接上的偏差,值得考虑。我所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但 双规;、两指;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的对于指定居所居所监视居住的设立,可以说为取消这项特殊的调查手段奠定了基础,主要是因为:一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适用于双规;、两指;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第 28 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20 条的规定,双规;、两指;两项措施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作用,而且二者在功能作用相类似,今后适用双规;、两指;的案件特别是关于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二是实践操作中的双规;、两指;与羁押毫无本质区别,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羁押性替代性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有本质上的一致性的。所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设立是借鉴了《行政监察法》中关于双规;、双指;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增加这样的执行手段,有利于案件的侦查,是立法制度的创新。同时,将解决了党内政策和国家法律不能相互衔接的问题,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社会发展的过程也是公民权利不断增长的过程。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曾提出,解决法律究竟为何物又应当为何物的最重要理论,就是古老的人权观念。权利才应该是法律最坚实、最可靠的基石;,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第三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 ......... 21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及方式 ......... 21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主体 ...... 21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方式 ...... 22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的设置 ...... 23一、设置标准 .......... 23二、设置保障 .......... 24第四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的完善及执法监督 ......... 26第一节 执行中面临问题的解决措施 .... 26一、解决理念 .......... 26二、解决措施 .......... 28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 30一、检察机关监督 ......... 30二、完善国家立法 ......... 31第四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的完善及执法监督第一节 执行中面临问题的解决措施西塞罗曾言一个不懂自己出生前历史的人,永远是个孩子;,法律演进的历史及其蕴育的规律不仅仅是法学者的研究对象,同样也应当被其他法律人所知晓。有鉴于此,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出现的诸多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出发,寻求解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面临的困境。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涵盖五个方面的内容: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3、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设立正是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产物。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根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立法精神,才出现了固定住处监视居住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递增,是立法的完善,是人权保障的体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尚未确定有罪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措施,其正当性一直是受到质疑并且隐含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犯罪嫌疑人最终对确定无罪,之前已经采取的应该采取的强制措施,就将对涉案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产生无法挽留的后果。因此,我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为羁押替代性措施,目的也是尽可能强制程度低一点、期限短一点、影响小一点。...........结束语本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再肯定,认为它作为一种羁押性替代措施,就存在羁押性的本质。认识到这种本质,在司法实务中我们遇到的问题就有了解决的办法。我们希望,在立法不断完善、在监督不断细化的情况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真正的能起到强制措施承上启下的作用。司法和行政机关也能正确认识该措施对人的作用,既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能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权益。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该措施的具体使用,希望通过本人以上的调查研究,能为今后的工作带来具体可操作的指引。.........参考文献(略)优秀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第二篇引 言本文所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程序,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语义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 20 世纪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而后的司法实践中该规则不断发展,含义也不断得到了扩充。由于该规则及其适用程序本身,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以及保障程序正义等普世价值,其逐渐为国际社会认可和采用,目前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常见构成。各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设计和构建其适用程序,有学者陈瑞华则准确地指出了这种做法目的所在,即将非法证据依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排除,以此来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承办案件过程中的非法侦查行为,尤其是非法取证行为予以禁止和规范,并以此来为侦查人员的行为设定相应的行为禁区,在法律对其侦查行为作出禁区设定后,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方能避免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侦查权被个人意志滥用,而导致的侵害,包括对公民人身、财产的扣押、搜查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的个人行为的侦查行;[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正确设计与架构,正是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实现的关键因素,是公民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制度保障。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制度的组成和依据所在,可以在《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与其他部门共同颁布的关于配套司法解释中进行寻找。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就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关于程序由谁可以启动、依何种方式启动、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请求如何进行审理、在审理非法证据的过程中谁需要承担对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证明责任以及审查主体在此过程中可以依照的证明标准等作出了初步的规定,在实践中具有相当的操作性,也基本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初步确立。目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初步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和宗旨。尽管如此,在司法实务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运行中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诸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身的独立性存在瑕疵,程序启动的主体范围过于宽泛、对于证明非法证据合法性或非法性所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问题等问题。如果我国的立法者不对这些问题及时进行改善立法,因地制宜地制定标准,将会造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效果难以完全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对于这些问题,立法者仍有必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方式,对现有的制度架构进行完善设计。 本文的研究主题在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及其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对其问题的完善设计提出自己的构思和设计。本文首先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含义做一个较为基础的探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体现的价值和所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析。在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基础上,围绕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就对于关于何种主体有权在何种时间、期限,哪一方需要在程序中对非法证据合法性、非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以及审查主体在审查争议证据的过程中可以依照的证明标准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最后,结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产生的问题,对其进行分析,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构思和制度设计。........第一章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概述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程序的含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进行探析,对于理解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要性、价值性以及其在适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有着很大的帮助。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含义,在我国学术界,各学者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观点。有学者如樊崇义教授持有这样的观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通过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以及实物证据,进行过滤的规则,换而言之,即是关于机关应当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将之排除在定案证据范围之外;[2]。也有学者如郑旭教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也做出了十分简练的阐述,他认为这一规则的含义为:侦查机关通过违反法律法规的形式,侵害他人权利,而获得的证据,其证明效力应当被否定,并不得用于证明公民有罪的证据;[3]。学者杨宇冠教授在指出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定义不一致的同时,也对其不一致的原因作出了分析,认为其原因是在于每一个不同的国家,由于其基本国情的差异,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上,在产出结果上就产生了差异和区别,杨教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主要是基于美国对其的定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般情况下,是禁止侦查人员以及与侦查行为关于的人员,通过违反法律的手段,取得的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被否定,不得被采信为证明公民有罪的一项规则;[4]。 虽然上述学者持有的观点对于非法证据规则的定义不一,但是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的认识仍然是共通的,都是认为通过采用非法手段而得来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其证明力都应当被否定,均不得被用作证明公民有罪。.......第二节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宗旨和价值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出现,标志着司法实践对证据的认识更加细化;[8]。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本身体现着保障人权、限制公权滥用和维护司法工作的普世价值。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所体现的价值,正是其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所认可的重要因素。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的权利往往是关切人身利益的权利,是对于公民而言重要的权利。因此,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是否体现尊重,是反映一国法律制度是否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在理论上,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都存在成为国家对立面一员的可能,存在被推上被告席面对国家公权力审判的一天,假如在一个假定的国度里,公民在未经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其行为即被国家审判机关作出评价。那么我们可以想象,社会上任何一个成员,都会有可能遭受这样的待遇,其权利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侵犯甚至被非法剥夺,每个成员自身的正当也无法确保,由此带来的社会恐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其负面影响是不可衡量的。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并经过正义的审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得到更接近真相的结果。在这样一个稳定、公平的制度中,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得到保障,社会的安全感才能得到有效提升和保障。因此,法律制度如果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现尊重,那么其也必将保护着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保障其在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能够得到公平、合理、正义的待遇,同时也体现着对人权的尊重。 正如前文所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禁止将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权利,取得的证据,用于证明公民有罪或不利。其保障着每一个社会成员在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的权利,体现着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第三章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审查程序 .......... 20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审查主体 ...... 20第二节 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 ......... 21一、公安机关作为审查主体时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 ....... 21二、检察机关作为审查主体时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 ....... 21三、审判机关作为审查主体时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 ....... 22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明标准 ...... 23一、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标准 ........ 23二、 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证明标准 ...... 24第四节 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 ......... 25一、审前阶段 .......... 25二、审判阶段 .......... 25第四章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27第一节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问题 ...... 27第二节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 .... 31第四章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第一节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究其性质和含义,其是指对于有权启动的主体,依申请或者请求审查主体依职权对侦查人员收集、取得证据的方式和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并进而对争议证据是否需要作出排除作出决定的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属于程序性制度,其区别于实体上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名的定罪量刑,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刑事实体审判程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在性质、裁判的形式、运行的时间、对标的进行审理的主体、对证据负有的证明责任和承担的证明标准等都有体现。由于证据是否合法,系关系到案件审判的实体结果是否接近事实真相,为此,为了保障实体判决的公正,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程序,通常前置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判的程序中。然而,在我国,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实际上是置于在实体审判程序中的证据调查程序,在实务操作中,司法人员通常对该程序不加以区分。因此,在我国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质上是与实体审判程序混杂在一起,难以实现对案件实体审查正义性,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会失去其相对独立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制度,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相关主体都可以根据职权或申请,对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目前实施情况,这一程序的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形式化的问题,在庭前的会议和调查,包括在处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从表面上看关于部门都对非法证据进行了全面的排除,然而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在最终的表现上看仍然是值得怀疑的,在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的非法证据流入庭审阶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建立在执行者的理性之上,如果其不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蓄意不予以排除,那么就难以有其他补救措施。不同于在诉讼过程中,非法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后,其合法性可以得到更透彻的体现,这种依职权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机制设置,其效果是值得怀疑的。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裁判,这种在程序中既充当执行者,又充当自我的监督者的设置,在逻辑上是无法成立的,且在实践中已经衍生出不少的问题。.........结 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是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的和宗旨实现的重要因素,可以体现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程序正义等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本身的设计便是基于保护个人权利的前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能否被有效落实和执行,关系着其价值和目的能否被实现,同时其能否被落实和实现,也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重大关系。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和构建,可以有效地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的的实现,从而遏制刑事逼供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限制公权力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颁布,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基本骨架,为后续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在该制度的构建上走过的路并不久远,在很多地方仍然需要予以完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演变出诸多问题,诸如在立法上存在规定过于粗放、启动主体不明确、标准模糊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实现。能否有效地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适用程序的构建是一个关键因素。因此,立法者应当在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予以细化规定,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对上述问题予以解决。.........参考文献(略)优秀法学硕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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