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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主体间的协同意愿、行为及绩效研究

剑亦有道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1:46:32

食品安全治理主体间的协同意愿、行为及绩效研究

1 引言1.1 研究背景谈到食品安全,一般会考虑到食品数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本文主要研究后者,即食品质量安全。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粮食短缺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却在不断加深。根据国际研究,恩格尔系数与一个国家公民对食品安全的诉求联系密切。如果恩格尔系数在 40%-50%之间,公众会将会更加注意食品质量安全,当恩格尔系数下降到 40%以下时,公众对食品质量的要求迅速提升。表 1-1 是 2005-2021 年中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表,从表中可知 2021 年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分别为 37.7%和 35.0%,当公众的生活水平提高时,人们会追求较高质量的安全食品。 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涉事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不再只是小作坊和小加工厂,一些知名的大企业也卷入食品安全事件当中,如台湾强冠黑心油、双汇瘦肉精、肯德基问题鸡肉等事件让我们触目惊心,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与公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需求背道而驰。 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必然从不同层面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提供不安全食品最直接的影响是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而消费者敏感将会使其迅速退出市场,并且不安全食品的信息在消费者中迅速扩散,从而使得失信企业在短时间内由于众多消费者的抵制而陷入困境,甚至对整个行业造成严重影响,这将会严重威胁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虽然政府意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是治理效果却不尽人意,食品安全事件依然屡禁不止。这不禁让我们怀疑现行监管机制的有效性。在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当中,可以发现一个共识,就是要加快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但是很少有文章涉及到为什么长期以来未能实现协同,应该如何实现协同等问题。因此,进一步深入研究影响治理主体协同意愿的序参量,实现主体间协同治理是我们必须关注的课题。...........1.2 研究意义理论意义:本研究将按照意愿行为绩效;逻辑思路,研究政府、消费者和社会组织的协同意愿和行为能力,以及在意愿和行为影响下形成的治理绩效。对于影响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序参量,我国现有文献中很少提及,目前仍然是一个缺口。首先,本文通过运用 logit 回归模型,找到影响协同意愿,间接影响实现协同治理的序参量。其次,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研究其行为对实现协同治理的影响。最后,通过分析影响治理主体行为的制度因素,探究我国某些制度对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影响。本研究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颖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并且对影响协同的重要因素进行了深入研究,丰富了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现有研究内容。 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影响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重要序参量发现协同意愿、行为能力及制度安排对我国食品安全实现协同治理具有重要影响,基于此,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为实现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提供对策。......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阐述2.1 相关概念界定治理;一词原本的意思是指引导、控制或者操纵,经常用在国家的政治活动或者是公共管理活动中。目前为止,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提到的对于治理;一词的定义最有权威性。根据该报告,治理是指一个组织或者个人,为加强对某一事物的管理而采取的各种方法的总和。它可以调和各种不同的或者互相冲突的利益,并促使双方行为实现协同①。在治理中既包括强制执行的规则制度也包括多方经过协商而制定的制度②。该研究报告对治理;一词的定义主要涵盖了治理主体、治理目的及治理方式等内容。因此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治理定义为食品安全治理主体以确保食品安全质量、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公众利益为目的,通过多方协作和诸多控制方式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模式是指解决一个问题的方法总和,它体现了事物之间广泛的联系性③。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就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方法的总和,并且是所用方法归纳总结得出的结果,各个解决方法之间存在着普遍联系的关系。 目前,食品安全治理模式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类:(一)按照治理主体,可分为社会治理和政府治理;(二)按照治理范围,可分为分段治理和全程治理;(三)按照治理机制,可分为法律、政策和风险治理机制;(四)按照治理主体个数,可分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和单一主体治理等等。其中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2 相关理论基础协同治理是指,参与社会共治的多个主体在技术方面相互支持,在社会治理方面相互合作,提高治理效能,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③。 英国联邦政府最早提出协同政府;一词,协同政府追求行政程序的高效化和简易化,协同政府既包括政府内部的协调,又包括政府和其它组织的协调,但是实现政府内部协调才是协同政府的最主要目标。为避免部门之间因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监管缺位或者过度监管,协调政府要求各个部门之间必须实现整合,从而真正实现协同治理。 协同治理不仅包括政府内部的协同,还包含政府与消费者、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在协同治理中,政府不再单打独斗;,而是加入了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任何一方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完成整个过程,因此需要多方的共同参与,实现共同治理。协同治理使主体之间相互依赖,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协调沟通,逐渐形成默契。协同治理有三种类别,第一种是政府主导,其它主体听从指挥,主要是补偿政府治理缺口;第二种情况是治理主体之间达成一致协议,各自完成自己的任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种情况是各治理主体实现协作,通过沟通协调,取长补短,形成整体意识,追求共同目标。当然,第三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3 食品安全治理主体间协同意愿分析 .......... 123.1 消费者协同意愿分析 ........ 123.2 政府协同意愿分析 .......... 203.2.1 影响政府协同意愿的因素可能性分析 .......... 203.2.2 调查设计及样本 ........ 203.2.3 计量模型及输出结果分析 .......... 223.3 社会组织协同意愿分析 ...... 233.4 本章小结 ........ 244 食品安全治理主体的协同行为及其绩效分析 ............ 264.1 食品安全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研究 ...... 264.1.1 食品安全治理中消费者行为研究 .... 264.1.2 食品安全治理中政府行为研究 ...... 264.1.3 食品安全治理中社会组织的行为研究 .......... 284.2 上海福喜事件中政府、消费者和社会组织的协同行为 .......... 295 国外食品安全治理实践及经验启示 .......... 345.1 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的实践 .... 345.2 国外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分析 ........ 355.3 国外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及公民精神的培育研究 ...... 365.4 对我国的启示 .... 376 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化,社会治理的方式也逐渐发生了改变,而多中心协同治理成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方式。在对公共问题进行解决时,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协调配合,才能使问题得到更快速的解决,逐步形成共同管理的形式。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的是协同治理机制的完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消费者是目前食品安全外部治理的三大主体,这三个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整体状况。从前文的研究中可知消费者、政府和社会组织能否实现协同受其协同意愿、行为能力以及制度等方面的影响,本部分基于此提出实现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对策。6.1 提高消费者的协同意愿和行为能力根据第三部分对消费者协同意愿影响因素的研究可知消费者的文化水平、维权途径的认知度、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政策及法律环境的满意度以及信息披露情况都会对其协同意愿产生影响,为激发消费者的协同意愿,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在生活中,任何独自一人都是消费者,社会成员在日常的生活中都需要进行消费从而达到生存的目的。所以针对消费者的权利应该提供相应的保障,另外还应该进行宣传,让消费者明白自身都具有哪些权益,这样在权益受损的时候消费者也可以及时的进行维权。在实际的生活中,消费者也会考虑到维权的成本问题,如果本身所受的损害不大,消费者就不会选择费用较高的维权行为。但是这样一来就无法真正的解决食品安全等相关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该创建利益驱动机制,从而激励消费者进行维权。另外相关的部门应该向社会大众发布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在法律方面,也应该针对消费者提供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说增加诉讼时效等。除此之外应该提倡健康消费,为社会大众提供一些正确的消费观念。..........结 语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带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而公众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更加严格,但是我国食品行业的现状却与公众的要求背道而驰,不法商家利用食品行业的信息不对称性,为了牟取暴利而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面对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政府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也逐步加强了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但是治理效果不尽人意。针对这一现状,学术界和政治界都在不断探索新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社会共治也成为众多专家学者推崇的治理方式。然而社会共治并没有深入到食品安全领域,为了改善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实现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笔者依据意愿行为绩效;这一逻辑思路,通过实地调研和构建 logit 回归模型,发现消费者的文化程度、对政府工作满意度以及政策法律环境的满意度以及法律认知度对其协同意愿和行为能力有着深刻的影响。而对于政府而言,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政府不愿将一部分社会治理的权力交给社会组织,并且政府认为社会组织能力不足,无法胜任政府交代的工作。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其行政色彩浓重,无法完全独立于政府,这些因素都对实现协同治理造成了一定阻碍。本文针对这些制约因素,从提高消费者、政府和社会组织协同意愿和能力的角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路径,希望能够为实现食品安全的协同治理提供一些提议。 但是因受研究水平和资料获取难度的影响,文章仍有欠缺之处。首先是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研究不够深入,这主要是因为去政府部门调研的机会十分有限,即使能够去政府调研,因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敏感度很高,要么不太乐意接受调研,要么不能如实反应调研内容,这对我们信息的搜集造成了很大影响。因此对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协同的意愿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其次是文章对国外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实践的研究仍然有进步的空间。笔者主要是通过搜集外文资料来了解国外协同治理的实践经验,但是对于协同治理的外文文献十分有限,研究不够充分,因此以后将继续关注这一方面的研究。.........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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