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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论文写作详细攻略

次元皇帝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1:26:03

在职法律论文写作详细攻略

在职法律论文写作步骤方法

一、适用范围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M)的一篇书面作品。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

(二)本规范是对于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供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使用。

二、选题

(一)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对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门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三)选题有意义并且题目设计合理,一般应是来源于以下方面的题目:

1、在法律和法律职业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实践价值并和教学目标的要求相适应的问题;

2、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实习或调研中遇到的有研究意义的案例、事例或问题;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本职工作中面临的缺乏学理解释的,或者突破了某种流行的观点和认识的,其研究的结果可能对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案例、典型事例;

4、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指导教师提出的,或者专职教师正在进行的项目研究课题。

(四)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

2、对拟确定选题关于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

3、所选论题的难易程度和允许的篇幅之间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

4、是否可以充分利用个人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方法和经验;

5、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6、有无合理的调研和写作的时间。

(五)论文题目的确定必须取得论文指导教师肯定的评价意见。

三、论文的形式、内容要求与篇幅

(一)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案例研究或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写作一般应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1、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2、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现状;

3、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4、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做出区分;

5、作者对论题研究获得的最终结果应当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练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提议、研究设想或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6、案例研究应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7、调研报告以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为重点,调研方案设计合理可行,数据资料充分可靠,综合运用了法学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分析过程清晰,有明确的调研结论。研究文档齐全。

8、语言文字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语合乎汉语语法;

9、论文结构一般不超过三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三)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连续投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的正文篇幅以1~1.5万字为宜;最多不超过2万字。

四、引证与注释体例

(一)引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引证以必要为限;

2、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3、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4、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5、正文引证超过100字时,缩进引文行列并变换字体排版;

6、引证应有显著标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出被引证作品的关于信息。

7、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当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二)注释体例

1、注释位置采用脚注,整篇论文连续计码;

2、书籍或成册作品的注释格式:作者,标题,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定期出版物注释格式:标题,出版物名称,出版时间,卷期号,页码;

3、作者(包括著者、编者、译者、机构作者)为一人以上时,应全部完整地列出;

4、众所周知的作品,如《列宁自选集》等,以及法律文件,不注出作者;

5、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的作品,在作品标题后括弧注出x编;、x整理;;

6、不同作者的合成作品,先注出特定的作者和作品名称,再注出该合成作品相关信息;

7、正文多次引用同一作品的注释,第一次引证时,注释信息的内容必须完整。除此之外,紧接第一次之后的注释,用同上,页x;;在其他注释间隔之后的注释,用前注x,页x;;

8、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9、引用图表,直接在图表下注出来源,不用脚注;

10、引用访谈、演讲或报告、信札等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

11、电影、电视和广播作品,应在作品名称后括弧注明出品的机构和时间;

12、互联网或数据库作品,应注明网址或数据库作者和时间;

13、学位论文应注明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和论文获得答辩通过的时间;

14、外文作品的引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证惯例。

五、编排与印制

(一)论文前置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编排次序为:

1、封面(应注明学位授权单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名称、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其职称、论文提交及答辩日期、《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类号、密级);

2、独立完成与诚信说明;

3、摘要(中文摘要800~1000字,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4、关键词(3~5个,并对应英文);

5、目录;

6、法规、判例、术语、缩略语及插图等列表(如果必要)。

(二)论文正文。

(三)论文的尾部一般包括:

1、参考资料目录(应按不同类别予以分类,如法规、著作、论文、外文等,并按拼音或笔画顺序编排);

2、附录(如有必要,可将那些对补充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诸如罕见的珍贵文献、重要典型的判例等资料编为附录);

3、致谢(特别是对完成论文提供思想启发、研究材料等不同形式帮助的个人或图书馆);

4、后记(如果必要)。

(四)论文用A4纸印制,除前置部分外,双面印制。

在职法律论文写作逻辑问题

有学者认为,法学学校毕业论文的现状是不能严守学术规范、学术视野狭窄、逻辑思维紊乱、论文格式混乱;。这些逻辑问题体现在选题、论文结构、格式和语言表述方面。下面就学校毕业论文写作中逻辑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选题方面的逻辑问题

选题方面的逻辑问题主要包括论题含糊、文不对题。第一,论题含糊。如果学校毕业论文的标题含糊不清,就会产生歧义。论题含糊反映作者对论题外延的认识不明确,思路不清晰。例如,论文题目计算机犯罪及其对策;会产生歧义:论文要探讨的是犯罪对策;,还是犯罪预防对策;?第二,文不对题。论文内容与论文标题不一致,违反同一律。有一篇论文题目是论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兼论我国对于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立法完善;,主标题是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是对于国际法的,而文章内容是我国对于跨国公司的国内法,主标题与副标题相互矛盾,显然文不对题。

(二)论证过程方面的逻辑问题

法学学校毕业论文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构成。其中,出现逻辑问题最多是论证。第一,违反同一律,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如果前部分的内容与论题相关,后半部分内容则是在论述另一个论题,前后不一致,会犯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第二,违反矛盾律,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自相矛盾;在学校毕业论文中主要表现为在一段论述中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同时都予以肯定。第三,违反充足理由律,犯了推论失当;的逻辑错误。论据是真实可靠的,但论据的真实性与论点的真实性不相干,当然不能从论据的真实性推出论点的真实性。这种情况无论在论文中还是在答辩中都不难见到。

(三)写作格式方面的逻辑问题

论文强调序号体例的统一。如果把不同的格式混用在同一篇论文中,就会出现写作格式的逻辑问题。各个学校对于本校学校毕业论文写作的体例都做了统一的要求,并进行示例,但学生在写作过程中还是常常把不同的体例混在一起使用。对于论文体例,虽然各学校有不同的要求,但是不外乎两类:一类是汉字格式,如一级标题为一;,二级标题为(一);,三级标题为1;。另一类是数字格式,一级标题为1;,二级标题为1.1;,三级标题为1.1.1;。部分学生混合使用这两种序号,导致混乱。如在1.1;下的内容中出现(一);或者一;。有的同学在使用一种体例时,出会出现混乱,如1.1;下的内容中出现1;、2;、3;,导致标题级别的混乱。

(四)语言表述方面的逻辑问题

出现语言表述方面的逻辑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对概念的含义与外延不明确。第一,含义的逻辑问题。含义的逻辑问题表现为用语含糊,似是而非,含义不确切。例如,一篇论文中提到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界限,应当修改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第二,外延的逻辑问题。外延的逻辑问题表现为使用小标题时违反划分的规则,导致逻辑错误的发生。譬如,在一篇学校毕业论文中,一级标题为我国法律解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二级标题为法律解释主体多元化引起的问题;、法律解释内容的冲突;、法律解释形式的混乱;和法律解释具体操作制度的欠缺;,其中的法律解释主体多元化引起的问题;和法律解释具体操作制度的欠缺;违反划分的子项必须互相排斥;的逻辑规则,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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