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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实践问题研究

仙寇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1:22:38

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实践问题研究

本文是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重新鉴定的决定主体三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制度中司法鉴定法庭质证、错鉴责任追究、重新鉴定程序启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于完善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有一定的贡献。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当前,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中,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刻不容缓,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对于司法鉴定体制在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迈进。很多民事诉讼案件争议焦点都集中在司法鉴定意见上,民事案件的审判对司法鉴定意见的依赖程度日趋增高,司法鉴定意见成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实践证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和准入制度还需改进,司法鉴定制度构建还存在不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有待完善。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的法律监督的水平和能力有待加强。由于鉴定机构的性质多元化,鉴定技术和方法仍在探索研究当中,错鉴责任追究还未到位,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和争议经常发生。法院一贯坚持一事一鉴定,一般情况下不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难,没有形成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对抗和质证,导致司法鉴定意见无法有效的说服对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及其所决定的判决结果极度不满,出现久鉴不定、闹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屡次发生。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关于民事案件的申诉,涉及到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的案件比例居高不下,涉鉴上访和鉴定纠纷逐年增多,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解决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完善民事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明确民事检察抗诉中重新鉴定的决定主体,建构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的法律监督途径,这对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有重要意义。

从理论意义层面看,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重新鉴定的决定主体三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制度中司法鉴定法庭质证、错鉴责任追究、重新鉴定程序启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于完善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有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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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及观点综述

通过对近三年来对于司法鉴定的研究成果的学习与总结,李冰著写的《司法鉴定学》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概念、基础原理和运行规律等做了详细的阐述。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著的《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观察与借鉴》等专著对域外两大法系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司法鉴定人准入资格和委任、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责任制度以及鉴定技术顾问等制度的对比分析,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对司法鉴定制度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对于司法鉴定制度缺陷问题的研究,俞世裕认为需要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明确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权益和可享有的权利,明确规定可以不出庭的具体情形。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应对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人近亲属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鉴定人出庭质证问题的研究,浙江大学教授胡铭认为,对鉴定人出庭问题,鉴定人和法官都处于消极性执行现实。胡铭教授提出的提议和对策是以保障被告方的对质权为核心来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规定必要鉴定人须出庭机制。在鉴定制度中保留职权化和强调中立性的前提下,赋予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具备证明能力,旨在构建控辩平等的司法鉴定体系。这些研究成果,对我提出的建构鉴定人出庭对抗式质证模式,很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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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现状

在2005年之前,司法鉴定的书面鉴定结果称为鉴定结论;,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中的法定证据。在2005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司法鉴定结论;改为司法鉴定意见;。这种修改更加准确,也揭示了司法鉴定结果的本质属性是证人证言,而不是终结性定论。因为鉴定结果,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特定的仪器设备检验后,做出的个人的认识和判断。司法鉴定人作为特殊证人与普通证人的区别在于具有专门的知识和专业技能。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和改革探索中,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初步解决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统一的问题,确立了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对司法鉴定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目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精神卫生法》都有专门的条款对司法鉴定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使司法鉴定意见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更加顺畅紧密。

2021年10月,最新出台的《衔接意见》,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旨在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双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一是出庭作证启动、告知程序不断完善。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二是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不暴露鉴定人外貌,对真实声音进行处理等制定了新措施。三是明确鉴定人出庭的费用承担主体。规定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代收,由当事人承担。四是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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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案例反映出的司法鉴定问题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始终围绕一个核心证据,即司法鉴定意见,它是本案的定案依据,直接决定了本案的胜诉方和败诉方。几经周折,才终将还原了案件的事实和真相。经过分析与思考,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2.2.1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难

本案在二审中,法院依法委托甲司法鉴定所对20万元欠条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是该欠条上字迹是:A公司出纳李某本人所写;。庭审时,A公司对甲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参加质询,但甲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仅以工作繁忙,交通不便为由就可以不出庭。出具的书面解释说明只是对鉴定意见的简易重复,对庭审没有实质作用和意义,无法取代质证的法律效果。

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应该出庭。但在本案中工作繁忙,交通不便属不属于正当理由呢?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成为难题,它的成因在立法还是司法?在鉴定人还是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是管理的主体,谁对这个管理主体进行监督?监督与管理是否应该分开?这是本案中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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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问题产生的成因分析...........10

3.1民事司法鉴定制度问题的立法层面分析............10

3.1.1出庭作证难的成因..........11

3.1.2鉴定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的成因.............11

第四章域外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与司法考察.........16

4.1俄罗斯司法鉴定制度考察...........16

4.2德国司法鉴定制度考察...........16

4.3英国司法鉴定制度考察...........17

第五章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提议...........19

5.1建构鉴定人出庭对抗式质证模式.............19

5.2建成大数据时代司法鉴定信用体系.............20

第五章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提议

5.1建构鉴定人出庭对抗式质证模式

由于司法鉴定需要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和专业技术,即使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的操作过程、鉴定的技术标准、做出鉴定意见的推理过程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当事人、律师和法官仍然对相关的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无法从庭审质证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能否采信进行有效识别,造成法庭质证失去实质意义,这也是法官不愿启动出庭质证程序的原因之一。加之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鉴定人出庭率不高,专家辅助人出庭单方接受质询,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本义。

面对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一般如何处理?根据调查,41%的法官选择鉴定人出庭后再做决定;,24%的法官选择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再次做鉴定;。因此本文认为当事人一方对第一次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可启动第二次鉴定。如果两次鉴定意见一致,可直接作定案的依据,如果不一致,则启动鉴定人对抗式质证程序。由两次司法鉴定人当庭辩论,形成专业同行之间的对抗;,专家辅助人综合考虑后给法官提出意见。如果有一方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则不被采信,比照证人缺席承担法律后果。因为对抗与辩论有利于查明事实;因为竞争,才会有出庭的动力。实行同一审级三次终鉴制,解决多次鉴定,久鉴不定的难题。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各自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对质,增设辩论的程序。本文认为应对鉴定人出庭制定细则。对于不同的情况和不出庭的理由,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例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在运用现代远程视频传输技术上尚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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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也势在必行,这对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以及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

我国对于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和公益性、鉴定人出庭、错鉴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不断改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司法鉴定并未达到制度设计的理想效果。本文从司法实践中,选取了一个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例为出发点,通过深度挖掘和分析概括,案例中折射出对于司法鉴定的三个问题。针对鉴定人出庭难,民事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等问题,运用定性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剖析问题产生的成因,对俄罗斯、德国、英国等三个域外国家司法鉴定制度进行考察,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进行考量的结果看,域外的司法鉴定制度有很多可供我国借鉴和学习。要想解决出庭作证难,就需要建构鉴定人出庭对抗式质证模式;要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就需要建成大数据时代司法鉴定信用体系;明确重新鉴定启动主体,就需要建立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的法律监督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的法律监督职能。针对三条路径和一系列具体措施,本文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由于本人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有限,对于司法鉴定的历史追溯不足,对域外三个国家的考察与三个问题的解决,关联性不够紧密。检察机关对司法鉴定的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和内容论述略显粗糙,论文难免出现错误和欠妥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

标签: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