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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探索及机制完善——以禹城市人

丧尸凶城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1:31:01

家事审判改革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探索及机制完善——以禹城市人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笔者将以禹城法院一年多来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情况为研究基础,对禹城法院探索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其优势及推行中遇到的障碍和问题,继而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希望能为促进我国家事审判机制的完善,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尽些许绵薄之力,并为下一步家事审判程序立法提供实践支持。

一、家事审判改革背景

(一)家事纠纷数量渐增,案情复杂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马克思曾说,只有家庭这种社会组织能够敏锐的反映社会生活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包括社会的进步也包括社会面临的困难和矛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城乡之间人员流动日趋频繁,社交新媒体等信息技术取得突破性发展,包括家庭关系在内的许多社会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家庭成员的构成、婚姻生活理念、家庭关系观念、家庭财产管理等多方面。与传统的家庭模式相比,新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快捷、髙效的时代特色,但也因此变得越来越不稳定。

以我国2021年至2021年的完婚、离婚件数的变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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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家事纠纷案件审判模式缺陷明显

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关系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婚姻家庭关系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家事纠纷越发复杂,矛盾化解的难度日益增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家事审判发挥情感治愈、权益保障等职能的期待越来越高。人民法院传统的家事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和程序制度与当前的新形势、新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的需求之间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开展家事审判机制体制改革,提升家事审判的社会效果势在必行。

1.在价值选择上,关注财产利益,忽略家事纠纷情感人伦特色

家事纠纷是基于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庭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人身关系是所有家事纠纷产生的基础,若无人身关系的争议,就没有子女抚养的争议和离婚等财产关系的争议。与一般的财产案件相比,家事纠纷具有人身性、公益性、社会性的特点,往往掺杂着当事人复杂的情感因素,也正因为如此,如果在家事审理的过程中过多关注财产,而忽略了婚姻、亲子关系的修复功能,就往往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家事纠纷的审理往往采用财产案件的审理模式,注重财产分割,关注当事人财产利益的保护和身份关系确认,而忽略了当事人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安全利益的保护。比如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则法官往往不再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予以审查,直接进入财产情况的审理。这会导致很多冲动离婚;当事人在仍然有感情的情况下形成离婚事实,给家庭及子女带来很不好的影响,而此不良结果本可以在法院审理中予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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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事审判改革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探索

(一)机构、人员的专门化

1.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

被选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单位后,禹城市人民法院按照《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指示要求,设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同时建立了调解室、心理咨询室、亲子观察室,配齐相关设施。家事审判庭以禹城市人民法院市中法庭为依托,受理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有六种类型,分别是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由于处在改革试点的初期,家事审判庭仅就以上纠纷案件予以审理,而对涉少刑事案件以及其他的涉少民事案件仍由少年审判庭予以审理。考虑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起因及后果与家庭内部情况息息相关,随着改革深入,下一步禹城法院将探索家事纠纷案件与涉少民事、刑事案件审理上的融合,以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权益保护,维护家庭与社会的稳定。

此外,禹城法院针对当地回族群众较多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社情民情,尊重民俗,在全市唯一少数民族乡镇一一十里望回族乡成立韩杰法官工作室;,作为家事审判庭的一部分,由回族法官韩杰专门负责少数民族家事案件。

禹城市人民法院从市中法庭、民一庭、安仁法庭等民事案件审判庭中选任熟悉并热爱家事审判业务、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善做群众工作的法官组成家事审判合议庭。另外还配有多名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学校、妇联、关工委、老年办、社区、工会等机构。鉴于家事纠纷案件情感色彩浓厚,又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禹城法院还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心理咨询师、家事调查员、社工等来充实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团队成员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为家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专业化的辅助。此外,针对各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禹城法院制定了人员定期专业培训制度和人员考核淘汰制度,以提高参与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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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为贵;,调解前置且贯穿始终

由于家事纠纷案件人身性、亲缘性、隐私性、社会性的特征,刚性诉讼模式不利于纠纷解决,而柔性的调解模式却可以有效化解纠纷。实践中,一个家庭纠纷很可能会衍生出多个纠纷,单一诉讼并不能使这些纠纷都得到解决,而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调解可以充分利用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使诸多纠纷得以一并解决,实现诉讼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此,禹城市人民法院转变家事审判理念,以和为贵,促进家事审判职能由财产分割向情感修复转变。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设置了调解前置且贯穿诉讼始终的纠纷解决程序,并在设立和引入调解组织参与全程。

1.调解前置并贯穿始终

与诉讼相比,调解具有成本低、对抗性弱的特点,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善用调解可以避免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激化,促使双方消除对立情绪、达成和解,符合家事审判工作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价值追求。实行诉前调解制度可以使许多纠纷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得以解决,不经过诉讼的争辩,有利于纠纷当事双方关系的修复,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目前,一些国家已在立法层面及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家事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制度。例如,新加坡法院设置了和解一一调解一一诉讼;的家事纠纷处理程序。当事人和解不成,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再到家事法庭进行诉讼。为此,新加坡法院设立了家庭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家事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在我国台湾地区,同样建立了家事纠纷的诉前调解制度,其设立了家事调解委员会负责除宣告死亡、失踪人财产管理等十三类案件外所有家事纠纷的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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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事审判改革在司法实践落实中显现的问题..............19

(一)家事案件程序立法不健全..............19

(二)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不足...........20

四、家事审判机制完善提议............25

(一)健全家事案件程序立法...............25

(二)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26

四、家事审判机制完善提议

(一)健全家事案件程序立法

我国对于家事案件程序法律的缺失,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办案带来了很大被动,在本文第三章中笔者已将关于情况予以说明。基于这些情况,提议上级立法及司法机关考虑完善家事诉讼、非讼程序法律法规。

首先,在立法模式选择上。为了解决家事审判程序条文分散、不系统、内容不完善的问题。可以考虑根据各中级或基层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情况,对家事诉讼、非讼程序进行统一的精细化设计,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由于启动立法程序复杂,牵涉部门多,历经时间也较长,所以可以考虑首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对家事程序予以规定。将试点工作中推行的效果好的制度及工作机制固定到司法解释中,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司法解释中予以解答。随着家事审判改革的深入开展,家事程序的相关规定也能不断的予以完善,待时机成熟稳重,可以考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提议,在其中专列一章,专门规定家事诉讼、非讼程序。

其次,在价值选择与原则体现上。在完善相关法律时,应注重体现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程序设计上也应体现法院情感修复的社会功能。一定要将调解程序予以具体化、可操作化,明确规定诉前调解程序及调解贯穿始终的制度设计。此外,对于改革过程中已被理论和实务界认可的理念和制度也可以以基本原则的形式来予以明确规定。比如,调解优先原则、职权探知原则、审理不公开原则、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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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家事纠纷人身性、.亲缘性、公益性的特点决定了家事审判应采用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审理模式上应由当事人主义向职权主义过渡。包括禹城法院在内的试点法院,通过对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和探索,为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在下一步的改革工作中,基层法院应更加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我国立法机关也应根据改革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以确保改革深入推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