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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法律研究

绝品天香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1:31:13

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法律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学校毕业论文,本文通过整理国外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规定,得出大陆法系国家多对被害人;明确限定,以实现法的可预测性。英美法系国家则对于被害人;的定义持一种开放,扩大化的认定。这两者的特点是通过规范化的方式,分析其立法特征得出,体现出了两种法系国家的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推进,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一时难以审结,或者法院判决后,又由于执行难的问题,导致被害人难以实际的从判决中获得赔偿,从而生活难以自理,对其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国家此时从人文主义关怀的角度,应对被告人予以一定的经济支持。但我国至今对于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且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不尽人意之处,例如:办案机关由于没有髙阶位立法,地方条例规定各不相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缺乏对于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有效监督机制,使得司法救助金的多少更多取决于决策者的意志;司法救助金的标准较低,很难实际的缓解被害人的生活压力;没有统一的受理机关,只是笼统的规定为办案机关;,被害人在受到不公平对待后,办案机关相互扯皮,投诉无门,只得上访等问题。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必须马上寻找对策,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当今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在国外法治发达的国家,本来就是一项很完善的制度,有了这项制度的支撑,使得被害人可以有尊严的在受到侵害后继续生活。这也是对人权保障的一个侧面体现。在我国,这项制度于至今发展较为缓慢,这也是没有一部成文法规定的弊端。由于上位法的缺失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足,故现有的只是若干意见、办法。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象,各地主体因地制宜;,操作没有统一的依据和规范,这使得感情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款额的认定,也会诱发若干贿赂犯罪发生,故为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步入正规,我们有必要细化制度本身,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同时这也是对于我国人权保护的刑法学新发展,有利于加快司法改革的脚步,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有着积极地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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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叙述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我国问题产生的根源,结合国外优秀经验,最后给出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应对措施。全文分为五章。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以及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基础、原则与主要学说。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现状,以及其中分析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叙述了国外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状况与对我国制度构建的启示。第五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出的问题,提出若干可行的提议,主要从明晰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主体对象、救助金发放过程的完善、社会监督方面进行叙述。

文章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具体如笔者分别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对于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规定,探讨国内外差异,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于我国是否可以引入这些国家的成熟稳重经验做出了分析。同时,通过对比国内各省已经颁布的被害人救助文件,分析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特点与模式。

规范分析法,本文通过整理国外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规定,得出大陆法系国家多对被害人;明确限定,以实现法的可预测性。英美法系国家则对于被害人;的定义持一种开放,扩大化的认定。这两者的特点是通过规范化的方式,分析其立法特征得出,体现出了两种法系国家的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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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理论

2.1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基础

2.1.1社会基础

在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遭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不同程度的侵害,大多情况下,造成的相应的物质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被告人无能力履行,导致被害人难以得到有效的弥补。原因在于当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之后,由于被告人大多经济状况差,或者无法负担起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而陷入了执行难的窘境,无法从诉讼中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受到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如果法院一味的动用强制执行的措施,强制被告人履行以生效的民事判决,可能会迫使被告人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以履行前宗判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判,这将会产生不断的连锁反应,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我国当今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就在于执行难,法院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作出了合法合理的裁判,是正确的,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群众以及与案件利益相关的被害人眼中,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是他们评价案件公平正义的另一项重要指标。法律本身起源于统治阶级对于治理社会,维持公序良俗的共同认知,是人们普遍的价值认知,当这个认知遭到了否定或者是破坏,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刑事被害人虽有一纸生效的判决,但却难以得到真正的弥补,一方面这不利于司法权威性的维持,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质疑,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的舆论压力;另一方面,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生活无着落的被害人,由于没有及时得安抚,在生活所迫下,也许会成为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这同样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如何缓解在执行难问题下的被害人群益保护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此时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便应运而生。这项制度的核心在于国家对于满足条件的被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助,使其渡过由于犯罪所致的难关,保障被害人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重塑被害人对于国家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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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2.2.1辅助性救助原则是指导原则

辅助性救助原则是区别于国家补偿的重要原则。前者的意义在于,其是让被害人脱离由犯罪行为带来的生活无着落;的现实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体现国家人文主义关怀的举措;后者则更加注重弥补被害人由于遭受到不正当行政行为的损失,其性质偏向与义务;,是国家的责任。被害人国家救助的辅助性;,体现在被害人由于案件被告人无力承担民事赔偿,或者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来获得有效的补偿。也即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为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侵权判决无法执行,而设置的缓冲制度,而非并可选择的制度,若被害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取得赔偿,则没有权利申请司法救助。在辅助性救助原则下,国家并没有主动提出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权力,但必须在案件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况下,充分对被害人履行告知义务,后由被害人自行主张权利。坚持辅助性救助原则,有利于安抚没有获得赔偿的被害人,缓解其生活压力,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2.2.2及时性救助原则是补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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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考察与评述...........10

3.1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考察............10

3.1.1立法状况考察.............10

3.1.2实践状况考察................10

第四章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梳理与启示...........15

4.1国外对于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15

4.1.1大陆法系国家一以限定被害人;为特点..............15

4.1.2普通法系国家一以扩张被害人;为特点............16

第五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提议...........19

5.1明晰救助对象,增强制度适用性...........19

5.1.1财产犯罪被害人...............19

5.1.2家庭暴力犯罪被害人............20

第五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提议

5.1明晰救助对象,增强制度适用性

在我国已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可救助被害人的条件界定可以概括为重大暴力型的人身犯罪,且被告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致使被害生命活无着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规定将被害人主体局限在人身犯罪当中是有失有偏颇的,基于犯罪的多样性,财产犯罪同样也可以满足致使被害生命活无着落且被告人难以承担赔偿义务的境地。在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中,在运用司法救助制度时,应当考虑被害人是否依然和被告人一起生活的情况,防止被告人从救助金中获益。最后,对于被害人救助文件当中的被害人;的界定,应当如何解释,是否包括外国人?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否则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地方标准各不相同,阻碍司法的公信力。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若和被告人达成了和解的意思表示,被告人承诺其履行一定的道歉、接济被害生命活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被害生命活窘境,使得被害人不再处于绝对的无着落;境地时,国家对其也即没有救助的必要。刑事和解的运用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稳定社会秩序。同样,若被害人得到了基层组织或者社区等第三方的救助接济,可以考虑作为排除救助司法救助的事由。这均是由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辅助性原则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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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维护被害人尊严的一项制度,它对维护司法权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长治久安有着非凡的意义。鉴于我国对被害人权益关注较为不足的现状,这项制度在我国有着长足发展的空间。在理论方面,适宜以国家道义;的社会福利说与有限国家责任说为理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在实践方面,由于我国对于刑事被害人司法制度的研究与实践起步较晚,导致上位法缺失,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操作依据各不相同、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种类单一、救助程序不细致等问题,结合国外的优秀经验,故我们应当积极地展开地方立法试点活动,为制定统一的规范夯实基础,同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与被害人基数庞大的问题,不宜对被害人;做出扩大解释,否则对地方政府财政造成较大负担,也不宜对家庭犯罪中共同生活的被害人进行救助,否则会让被告人因犯菲行为获益。在给付救助金之外,确保被害人诉中的人身安全,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注重与诉后相配套的社区心理疏导等,平复被害人的心里挫伤。在救助金发放程序中,对于被害人申请救助的审査,借鉴国家赔偿法,增加初査与复査的模式,赋予被害人不服救助决定的申诉渠道,强化救助决定的合理性。发挥群众对于救助程序的监督作用,让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我国可以长远的发展,以安抚刑事被害人,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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