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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法律问题研究

兵王归来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3:39:06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达到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应当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公证行业、法院三方面着手,逐步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强化公证行业自身建设,统一裁判者司法判断尺度。

第一章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概述

一、证据保全公证概述

(―)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

公证;一词作为法律术语而存在最早是在罗马帝国时代,公元529年颁布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已经有了对于公证人制作公证遗嘱的规定。我国古代公证制度虽然不完善,没有现代公证制度规范、系统,但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公证证明活动自古代西周王朝时就已存在。;我国的现代公证制度起步比较晚,建立于中华民国时期。建国后,1951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由人民法院管辖公证工作。2005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相继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标志我国的公证制度走向成熟稳重,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而对于证据保全公证,中国公证协会在2009年发布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中描述为: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关于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同时公证证明活动取决于公证证据审查,通过公证证据审查来认定公证所要证明的事实,出具公证文书。公证证据的审查过程尤其重要,是公证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公证证据的审查关系到公证文书内容的真实、合法,关系到公证文书的效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存在灭失的风险,为了维护权益人的相关权益,权益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证据保全公证的意义在于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为纠纷的解决提供证据支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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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证据及其公证保全

(一)网络证据界定

以计算机和无限网络通信为代表的应用网络给社会公众的生活带来深刻的变革,通常认为,网络数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因此对于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网络证据与电子证据是否等同,网络证据应如何界定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将网络证据等同于电子证据,认为只要是电子数据方式存在,为计算机等设备进行处理的证据都可以认定为网络证据,基于该定义,只要是电子数据都可以认为是网络证据。另有观点认为,网络证据并不等同于电子证据。尽管可以将网络证据归属于广义的电子证据的范围,但是没有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证据不属于网络证据,只有通过网络从一个网络终端到另一个网络终端才是网络证据。;也即,仅仅与网络关于的电子证据才能称之为网络证据,而不是说所有的电子证据都是网络证据。事实上这种定义更为符合网络证据的实际,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固定需要辨别证据是否来源于网络,还是来源于某一台计算机的内部存储。并且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虽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网络证据的界定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之规定,对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侦查机关可以通过提取、固定、复制的方式使其作为刑事证据。因此来源于互联网的上网记录、网站页面、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邮件、电子账册等,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应当是网络证据。同时在民事网络侵权案件中主要也是通过互联网网页侵犯权利人的相关权益,所以,民事网络侵权案件的网络证据界定也可以以该《意见》中的网络证据为主。也就是网络证据必须与网络相关,能够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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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广泛应用及成因分析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应用现状

(一)分布广泛,应用比重高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主要用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基于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考量,2021年7月12日,笔者从110法律文书网选择裁判文书;然后在搜索页中输入网络侵权;,进行搜索共找到相关结果约5119篇。随后笔者从搜索得到的法律文书中随机选取裁判文书100个,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特点进行汇总分析,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地域分布广泛

网络公证保全案件覆盖了全国多个省市,其中东部省市案件较多,从笔者进一步选取的几个省市来看,北京22起,上海18起,广东18起,;西部省市案件较少,西部省市重庆4起,湖南3起,安徽5起,广西2起,内蒙古1起。从上述数据来看,东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为发达的省市如北京、上海、广东案件相对较多,而西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上述省市落后,案件数量较少。说明因地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导致网络公证著作权案件分布的差异与不均衡。(如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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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广泛应用的原因

(一)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

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表现形式被保存在可修改的数据记录介质上,具有无形性、易灭失、易被篡改的特点,能够被随意篡改成所需要的形态。网络著作权维权中相关证据来源于网络,相关的网络信息在实质上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所以网络证据具有无形性、易灭失、易被篡改的特性。相比于传统情形下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如果不借助于一定的载体,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不能为人直观的感知和察觉。网络侵权事实的存在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表现,权利人要证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向裁判机关提交以某种形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了的证据,以此证侵权事实的存在。

(二)当事方主体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是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纠纷,由于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的同时,其有权对网络数据进行实际控制和掌握,虽然人们基于网络的开放性,可以自由访问网络中那些被授权能够访问的数据,但是却不能够随心所欲对数据进行操作和处理。网络数据在网络服务商实际的控制下,只有其有权对网络数据进行实际操作和处理。相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权利人要想获取相关的网络侵权证据存在现实的困难和障碍。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其掌握的技术优势,对数据进行控制导致了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地位在事实的上的不平等。实际地位不对等性决定了权利人要维护其正当的权益,应当及时有效的对相关证据进行有效的固定,并作为有效证据向关于裁判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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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瑕疵分析..........13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明能力............13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资格............14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地域管辖..............14

第四章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的完善...............20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体系完善...............20

(一)公证队伍建设专业化.................20

(二)构建电子数据公证云平台............20

第四章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的完善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体系完善

(一)公证队伍建设专业化

目前,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状况,并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公证员在对要求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网络证据进行公证时显得捉襟见肘。从我国公证队伍人员组成来看,公证员对知识的储备,主要是对法律知识的储备,这也与我国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相一致。但是随着经济及科技的发展,公证员知识储备的单一性越来越无法满足公证实践的需求,无法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作出有效应对。现代公证要求公证员在具备一定法学知识储备的基础上,还要对计算机知识、网络知识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以应对目前层出不穷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在一些西方国家,电子公证员既是计算机专家,同时也是法律专家,其应该有能力验证电子文件的法律内容、数字签名说说、文件签署人的身份、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和数字证书的有效期。提高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工作水平,还应当在建立准入机制的同时,建立定期培训机制,加强对公证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公证员由单一的证明人向复合型的法律人转变,在履行公证证明职能的同时,熟练运用其掌握的知识产权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同时还具备相当的计算机网络知识,满足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所需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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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带来便捷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成为了麻烦的制造者。网络的虚拟性导致大量侵权案件的发生,也加剧了权利人维权的困难。可以预见的是,在网络产业持续高速发展的今天,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将有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产生。面对奔涌而来的网络侵权案件,在法律规范不能通过约束行为人的行为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之前,事后的司法救济仍然是权利人维护其正当权益的首要选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则成为权利人手中的维权利器;。如何更好的发挥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功效,成为有效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关键,并成为持续关注度的焦点。

梳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存在形式,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做到有的放矢,追根朔源,依据现实特点,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加强对立法、司法、公证行业机制的完善,更好的发挥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效力,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略)

标签: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