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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植祖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3:37:55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根据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将两者冲突的表现形式做了划分,将两者权利冲突划分为商标的商号化使用与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并且对两种不同的类型的情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意义

知识创造财富,在信息科技飞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信息化的社会促进了民众意识,加之商标及商号对商誉的载体作用,商标与商号作为企业的隐形财富常常引发企业间激烈的争夺。近些年来恶意抢注;、搭便车;、傍名牌;等案件屡见不鲜,企业经营者因此对商标权和商号权投入更多的精力去维护它们。因此,对于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财产性决定了两者冲突发生的必然性,冲突发生必然产生恶性影响。企业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致使相关公众混淆,借此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影响了他人的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可能给其带来企业或商品的负面评价。不仅如此,混淆使得消费者难以辨别市场上繁多的商品及服务,甚至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导致商品与消费的现实冲突,使得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赖很难建立。同时也破坏了建立公平正义的市场竞争秩序。

作为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权利,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问题一直存在且愈发频繁,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法院判决多,持续时间长,难分伯仲的状况。本文大概陪我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问题的理论意义在于利于我国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的完善。虽然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对于两者冲突的解决,但是分散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等其它法律文件中。法律规定相对分散,层次不一,在司法实践上的适用就略显困难,法官在判案时常常会面临很多困难,例如在混淆可能性的认定上,在先权的范围判定上往往需要法官发挥一定的自由裁量。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保护力度也有所差异,重商标轻商号不仅体现在立法上,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多关注的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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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综述

随着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不断加剧,学术界对相关问题的研宄也愈来愈细化。学者郝铁川认为,权利冲突本就不存在,它是一个伪命题,只是未将权利的边界明晰罢了。带着这个有趣的观点,笔者査阅了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基本理论的初步研宂。国内很多学者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基本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如在杨巧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学》对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问题做了简易分析,总结了商标和商号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对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实务处理办法。郑成思在其著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宄》上也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基本理论做了概况分析,并且以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对冲突的类型做了划分。并对冲突解决的原则做了概述,包括在先权原则,混淆原则等等。在此基础上,很多学者对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应对策略做了分析总结。如居佳在《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及解决机制研究》中从主客观方面分析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包括经济利益驱动,相关法律规范的缺陷与不足,功能上的相似性等等原因。针对两权利间的冲突,综合冲突产生的原因,立法及司法缺陷及国外优秀立法经验,学者提出了应对冲突的措施。如宿迟在《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宄》中提议从统一商标商号立法,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及司法救济措施几方面论述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对策,并强调了在先权原则的立法司法指导原则。郑思成教授总结了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要遵循在先权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为权利冲突的解决作了指导性的理论分析。根据这些原则,对于解决冲突的具体应对措施层出不穷。总结为几个显著的方面,有对立法一体化提议,在先权规定的完善,加强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以及激励共存等方面。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一体化研究中,以王莲峰为代表的学者对此有比较详细的研究。王莲峰在《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研究》中提出并全面详细的论述了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模式及路径,构建了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弥补了现行单行立法的不足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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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类型及原因

2.1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类型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按照时间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先商标权和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先商号权与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在先商标权和在后商号权的冲突是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案件的多发类型。指商号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部分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商号权人通过使用他人长时间使用的在先商标,借助其在市场上已形成的良好商誉,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来看,此种类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行为人主观恶意,攀附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突出使用商号,易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相同或具有某种牵连关系,造成公众混淆,借此提升市场经济地位。例如,克莉丝汀;案中,被告苏州市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不仅将原告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在先的商标克莉丝汀;作为商号使用,并且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商号,超出商号合理使用的范围,使公众误以为原被告间存在某种联系。第二种,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即使商号的使用是以正常的方式,但是如果易使公众误认,其行为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例如,狮头;案中,即使被告没有突出使用商号狮头;,但是原告注册商标狮头;在上海已具显著影响力。被告将原告注册在先的狮头;商标登记为商号的行为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实属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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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2.2.1经济利益的驱动

从家喻户晓的张小泉;侵权到轰轰烈烈的中信;一案无不显示知识产权作为现代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不仅是财富创造的基石,更需要权利保护意识来保障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商标与商号本是市场经济下方便关于部门管理的工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领域不断扩大和企业的信息化发展,商标和商誉被冠以无形的知识财富一一商誉。企业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劳动等等打造自己的企业或品牌形象,被公众熟知,建立良好的商誉。而商标和商号是商誉的主要载体,消费者通过商标或商号的识别来确认购买目标产品或服务,建立良好的商誉会提高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同比其他经营主体获取的更高经济利益。而商人的本质就是逐利性,因此,有的企业为了走捷径,注册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让公众误以为为同一种商品或来源于同一种商主体。搭便车;抢注;等现象屡见不鲜,从中牟利,造成公众混淆。这都来源于经济利益的驱动。

2.2.2商标与商号构成要素及功能作用的高度相似性

一方面,商标与商号在构成要素上具有相似性。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文字可以构成商标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的商标选择了图形组合,也会配上文字,比如我们熟知的康师傅;的商标就是由厨师图形和康师傅;三个字组合而成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了商号需由两个以上的文字构成,也就是说文字是商号唯一的表述形式。当商标也是由文字组成或是将文字组合作为其中部分时,文字数量的有限性和表述的普遍性驱使商标与商号之间存在偶合碰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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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现状分析.............9

3.1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立法现状.............9

3.2我国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司法审判............10

第四章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的国际立法与外国立法...........15

4.1国际公约的关于规定..........15

4.2美国、加拿大的相关立法规定.........15

第五章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完善提议...........19

5.1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解决原则.................19

5.1.1保护在先权原则............19

5.1.2禁止混淆原则...............20

第五章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完善提议

5.1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5.1.1保护在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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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复杂的时代背景,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稳步上升,人类对商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的环境下。商标和商号的作用不断扩大,不仅贴上了着商品服务的质量标签,更承载着公众对企业的信用的评价商誉。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企业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屡见不鲜,致使商标与商号的权利纠纷案件与日俱增。这样的情况不仅侵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而且阻碍了市场秩序的正常发展。所以,势必要合理解决冲突。除了经济利益的驱动,还包括商标与商号在构成要素及功能上的高度相似,管理制度上的地域差异性,以及相关法律的不足与缺位,这些原因是冲突发生的主要原因。

结合我国冲突解决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现状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的优秀经验。笔者提议要充分贯彻公平与利益平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运用保护在先权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灵活解决具体案件。具体提议有:建立统一的商业标识法律保护体系,给于商标与商号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扩大《商标法》第57条混淆可能性;的范围和增加其它商业标识;的内容;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以及加强对商标与商号的协调管理以及推动商标与商号的共存提议。虽然笔者对此的研究只是冰山一角,但仍希望经济的发展的同时能够尽量避免权利冲突的发生,以求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