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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御气罡天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9 13:43:25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三个关于的案例进行分析,并围绕怎样样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侵权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述。

第一章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

(一)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和天猫公司的发明纠纷案

权利人嘉易烤公司称自己在 2009 年 1 月 1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的发明专利,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获得授权许可,该专利现在还处于有效期内。后来嘉易烤公司发现金仕德公司未经其允许在淘宝上销售其产品并且这种侵权行为还在继续,没有停止的迹象。权利人嘉易烤公司向天猫销售平台投诉了金仕德公司的侵权行为,但是天猫网络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所以嘉易烤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审理中,天猫公司称,自己作为一个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商家;而且作为一个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判断产品是否侵权;权利人嘉易烤公司在投诉时,没有提供金仕德公司侵权的必要技术性对比,属于不合格的投诉,所以不能视为淘宝网络交易平台已经收到;了通知;现在自己已经断开了侵权产品的链接。

法院认为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在其《服务协议》中已经明确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用户不得发布损害他人权利的产品信息且在用户进入平台,所以法院认为天猫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且用户在入驻平台时,平台会对用户的身份信息,银行卡进行审核,在这个过程中也会让即将入驻平台的会员了解平台的服务规则及自己要注意的事项。虽然天猫断开了侵权商品的链接,经过检查,也确认商品的信息不存在了,但并不能证明这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天猫公司在收到嘉易烤公司的投诉的时候并没有及时审核删除产品链接,而是在得知权利人嘉易烤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才断开侵权产品链接,这不能达到给天猫网络公司免责的目的。所以法院判决天猫网络公司就权利人损失的扩大部分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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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争议焦点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网络交易平台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了公众的视野中,在这些平台上有着成百上千的商家入驻和网络消费者进行着交易,活跃着网络交易,促进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然而在这些平台也是侵权专利产品的中转站,这些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打击了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据统计,网络交易平台每日接到上百条的侵权的投诉,专利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且逐年递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接到纠纷时,就面临一个很尴尬的地位,因为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对于网络交易方面的立法,没有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做出判断,而发生侵权纠纷时,被侵权人通常也会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看做是侵权人,要求承担先行赔付和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要承担责任就必须以违反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有过错为前提,怎样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怎样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侵权就是关键中的关键了。

而在本创意文案例的审判实践中,淘宝公司同样是履行了协助义务,得到的判决却不同,如案例一中法院判决网络交易平台没有履行注意协助义务,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案例二和案例三法院判定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相应的注意协助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在遇到纠纷时就需要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可以适用的前提规则,也能更好的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有责任。通过分析以上三个案例,本人总结了以下焦点问题:

(一)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在本创意文案例一中,原告嘉易烤公司发现天猫公司的网页上大肆宣传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商品,原告嘉易烤公司投诉到天猫公司后,天猫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原告嘉易烤公司就把天猫告上了法庭。天猫公司认为平台在店家入驻的时候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且在原告起诉的时候已经删除了侵权商品的链接,法院认为虽然天猫公司在店家入驻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在嘉易烤公司起诉的时候也删除了商品的链接,但是法院认为淘宝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删除的时间过长,不能达到及时的标准,所以并不能认定淘宝在收到原告的通知;后履行了相关的审查义务,所以需要天猫承担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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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案件存在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侵权的现状

网络交易的便捷和网上各种促销活动的开展,使得网络交易量迅速增长,一方面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的收入,活跃了电子商务,另一方面,随着交易量的增长,各种网络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多。而且国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各种网络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而且网店的注册门槛低,不像实体店要去找门面,洽谈昂贵的租金,水电等各种繁琐的事情,各种网店就大规模开张,为了盈利,在专利产品刚刚上市销售的时候,不到一个月就会有很多的侵犯专利的产品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流通交易。和实体市场存在的时间相比,网上交易市场算是一个新兴市场,又具有隐蔽性,在侵犯专利权时不容易被及时发现,而且没有专门的网络专利侵权的监管部门,这样一来,给专利权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纠纷发生时,由于专利侵权的判定专业性要求十分高,网络交易上的商品大多又以图片的形式展现,所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商品上架时也难道判定哪些东西侵犯专利,哪些东西没有侵犯专利。

在实践中,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时首先就会向网络的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进行投诉,然后再是向法院寻求帮助。因此,国内规模比较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每天都会遇到大量的涉及专利权的纠纷投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会针对不同的投诉内容,不同的情形,做出不同决定,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比较简易的专利侵权,即特别明显的专利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马上断开商品链接,要求店主说明情况并将商品下架,对于比较复杂不容易发现的专利侵权,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网络交易平台再次进行形式审核,无法确定的可以请地方专利局进行协助认定。在不同情形下,要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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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在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之前,我们需要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种类和法律地位进行探讨,以便更好的理解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地位,明确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的权利义务。

(一)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种类和法律地位的探讨

1.网络交易平台的种类

在网络交易中,有着不同的交易主体,也有不同的划分标准。按照交易对为标准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分类,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企业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独立注册,开设虚拟商店,用于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是属于 B2C 形式。企业之间进行商品贸易或服务交易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归属于 B2B 形式。个人网络交易平台,是指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给个人交易使用,归属于 C2C 形态。政府采购,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面向企业进行采购的网络平台,归属于 G2B 形态。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参与交易,可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角色。如当当网,京东网中的自营商品在销售时,这时的网络交易提供者就是销售者,类似与百货市场和超市。像天猫,淘宝这些,并不直接销售商品,所有的销售信息由卖家上传,只是为卖家提供一个平台。

网络卖方说。 网络卖方说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的卖方,是网络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但是我们以淘宝网为例,一般我们交易都是注册一个淘宝账号,然后在平台上浏览商品,选中要买的商品后借助平台与卖家进行交流询问商品信息和物流情况,然后下单,卖家在平台接受订单,发货,买家收到货确认收货。所以从整个销售的流程看,网络交易平台并没有参与到买卖双方的交易中去,所以它应该不属于网络交易活动的当时者,(此时讨论的不考虑当当,京东等自营品牌)所以网络交易平台卖方说并不可取。

.......................第三章 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侵权的提议和对策....................27

一、加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侵权的立法..................27

(一)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归责原则......................27

(二)确立法院、专利认定机构才是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的认定主体..................27

第三章 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侵权的提议和对策

一、加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侵权的立法

(一)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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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律总是跟不上新兴实物的兴起,就会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法律的空子,这往往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尤其是作为新兴事物,刚刚兴起,需要国家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来帮助其成长。网络交易迅速发展,已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在出现纠纷时无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无法公平公证的解决纠纷,会造成整个网络交易环境的恶化,无法保障网络交易的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也给网络交易市场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所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确立合格通知的形式内容,明确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的处理措施,形成完善的网络交易法则对维护网络交易的正常运行,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地位,保障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只有建立完善的网络交易专利侵权立法体系,才能充分保障平台提供者、专利权人、销售者和消费者等网络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

由于本人的理论水平有限和撰写论文的时间较短,虽然阅读了大量的材料和文章,但对所研究的问题的理论知识没有办法进行更深入的了解,本文的讨论也只是在理论的层面进行的,没有更深入的结合实践探讨;而且本文所列举的争议焦点也只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侵权中的一部分问题,没有把所有问题都罗列出来。本文有些理论观点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不足之处还望各位专业人士慷慨的给与批评指正,本人将不断的深入现实中进行调查研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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