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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限额法学赔偿制度研究

绝代玄尊围观:℉更新时间:2021-12-18 08:51:07

消费者保护法限额法学赔偿制度研究

第 1 章 引言损害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内容。消费者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健全,最终决定了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被保护的强弱,也反映了国家人文关怀的程度。对于损害赔偿,传统理论通常认为,损害赔偿法旨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补偿功能为其基本功能;①。值得一提的是,损害赔偿以补偿为主要基调,但并非局限于补偿功能,也包括惩罚功能,按照此类特性,损害赔偿可以划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两大类。而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中则同时设定了这两类赔偿。所谓补偿性赔偿,是指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财产或人身损害时,以财产或人身损害为限的赔偿,其强调赔偿不得超过损害。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国家出于打击经济市场伪冒假劣行为之目的,对经营者欺诈等特定行为加重赔偿责任的一类特殊赔偿,该赔偿强调只有经营者违反特定条件时,才能予以适用。一般而言,除金钱性赔偿外,补偿性损害赔偿还包含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非金钱性赔偿,而惩罚性赔偿不存在这类情况。从达到的赔偿结果来看,补偿性损害赔偿是尽可能的恢复到权利侵犯前的初始现实,故其不存在超出损害的可能,但惩罚性损害赔偿却是尽可能的使经营者接受教训,其手段就是增加赔偿数额,其属性就是超出损害范围的赔偿,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不可能是无限制的。因此,消费者保护赔偿数额限制的范畴就只能是惩罚性赔偿了。故本文以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法律法规为研究对象,探讨赔偿数额上的限制问题。目前,对于消费者保护,我国拥有一套较为健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除最高效力的法律外,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制定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也有保护消费者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整体调整的是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国家三者间的法律关系,但根据保护消费者的紧密程度,消费者保护具体法律法规可分为直接保护和间接调整。具体而言,直接保护调整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间接调整的应是国家与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说,无论是直接保护还是间接调整,都有助于巩固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反过来,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则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牢固的法律保护屏障。但之所以要区分直接保护与间接调整,原因在于本文探究的主题是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的问题,其核心是研究消费者权利受侵犯时能够获得赔偿数额的大小及其合理与适用的问题,那么,就可以直接排除那些并不涉及消费者赔偿的法律法规。通过查阅具体法律法规可知,直接保护模式明确规定经营者/生产者发生侵权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予以赔偿的对象为消费者;而间接保护模式则强调国家对经营者/生产者的监督管理,在经营者/生产者在违反国家监管标准时,其应承担相应罚款,此种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此时,经营者/生产者赔偿的对象为国家而非消费者。因而,本文的消费者保护法指的是直接调整的法律法规,不包括间接保护模式下的法律法规。在明晰了研究范围后,本文核心问题赔偿限额,实际指向惩罚性赔偿条款。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2021 年新消法从金额和范围上对旧消法都进行了调整:在金额方面,经营者欺诈赔偿由2 倍;提高至3 倍;,另外,在消费交易不足 500 元时,经营者应赔偿 500 元;在范围方面,除经营者欺诈外,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时,实行二倍以下;的损害赔偿。可以看出,无论是旧消法还是新消法,对于超出损害范围的赔偿,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以倍数赔偿确定最高额度,以具体金额确定最低额度。这种数额限制可以统称为消费者损害限额赔偿。我国立法对消费者损害赔偿分别设立上、下两种限制,其意义显而易见,即使消费者赔偿数额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的同时,又能发挥惩戒、弥补、激励功能,预防因无限赔偿而产生的负效应。应当注意到,这里的限额赔偿与传统意义上适用于核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公共领域的限额赔偿不是同一概念。①对于消费者损害限额赔偿问题,大部分学者都以间接形式加以研究,即将其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一部分。②在研究内容上,学者倾向于从惩罚性赔偿整体出发,进行理论研究,间接折射出限额赔偿,如惩罚性赔偿存在的合理性问题、适用范围及条件、赔偿标准的确定。整体而言,学界在消费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这不仅有效指导了具体司法实践,也为消费者保护法的学习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料。.........第 2 章 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制度概述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制度,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限额赔偿制度,实际是指经营者/生产者侵犯消费者权利时予以金钱赔偿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仅针对消费者的超额;①赔偿。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法,其采取限额赔偿不仅能够达到实质正义与公平,而且可以填补传统民法调整的空白,更能打击经营者/生产者违法行为,净化经济市场不诚信风气,从而促进经济市场健康发展。2.1 限额赔偿的含义限额赔偿制度,最早起源于海商领域。海上运输风险极大,一旦遭遇不测,船上人员及财产往往处于万劫不复;境地,如若对所有实际损失完全赔偿,承运人则会因沉重的赔偿责任而破产。这一现实问题矛头直接指向侵权责任法下的严格责任。传统理论认为,海上运输承运人负有确保乘船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那么,当乘船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无论天灾还是人祸,都应直接归咎于承运人侵权,此时,承运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许个案中还能实行完全赔偿,但当运输过程中发生极端事件时,全部赔偿制度便难以推行,如风暴导致沉船、电击致使火灾等等。在这类情形中,被侵权人不再是一个、两个,而是十几个、几十个甚至是全船人员,没有上限的全部赔偿无疑给承运人带来了无法逃脱的噩梦;。严格责任下的全部赔偿方式使承运人面临巨额赔偿压力,但影响远非如此,这一负效应直接影响了整个行业发展。严格责任不但使有意从事海上运输的公司望而却步,更让整个海上运输行业发展滞缓甚至夭折。基于上述严峻的现实背景,实务界率先突破严格责任,通过系列立法限制承运人责任,并对其赔偿采用最高上限方式,如 1957 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规定一次事故一个限额。除海事赔偿之外,航空及铁路运输适用限额赔偿也被国内外认可,如 1929年的《华沙公约》采用固定金额模式对被侵权人统一赔偿;等①。而我国限额赔偿立法,也紧跟国际潮流,并在某些特殊行业涉及赔偿问题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限额赔偿法律制度及体系。对于限制赔偿的立法实践,大多数学者予以认同,并形成了两类理论学说:一是,行业保护论;;二是,严格责任缓和说;。行业保护论;的支持者认为,限额赔偿制度的最初出现,与国家对特定产业发展的保护密切相关。国家要扶持这些行业发展,则需为其减轻负担,避免为巨额赔偿责任所累。;②总的来说,行业保护论;提出的限额赔偿实际是以个体利益的牺牲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而为使这种牺牲站稳脚跟,该学说着眼于行业发展的紧迫性,从发展阶段衡量并提出:只有行业属于发展初期阶段时,个体忍受适度损失来缓解行业压力,才是必要与合理的。相比行业保护论;,严格责任缓和说;则着眼于微观层面,从侵权人责任承担方式出发,提出限额赔偿制度,是严格责任下损害赔偿方式的特殊构建,是侵权责任法中法律与经济政策利益平衡的产物。基于利益的平衡,法律所强调的公平、公正理念往往无法完全实现;③。上述学者的观点,可以归纳出限额赔偿两方面的显著特性:一方面,限额赔偿往往发生于危险系数较大的行业,这些领域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而一旦发生,其侵权范围较广,侵权后果较为严重;另一方面,限额赔偿适用领域一般是国家共用事业,其具有公共或准公共性质,不以营利为绝对目的。.........2.2 消费者保护法实行限额赔偿的必要性法律是人类价值观念的体现,代表了人类共同的利益。那么,消费者保护法适用限额赔偿,也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符合的利益。公平与正义无论是在社会实践还是在法律体系中,都是人类一直以来想要达到的终极目标。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释的正义观应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①;马克思运用剩余价值理论阐述了资本主义社会最大的不公正便是少数人垄断了发展的权利,真正的公平应是人的自由发展。可以看出,无论是罗尔斯还马克思,其追求的都是社会实质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也由最初的以个人为中心转变为以社会整体公平特别是维护弱势群体公平为重点。这一转变,以惩罚性赔偿条款为典型,实际加重经营者/生产者责任,但又予以适度的限制,为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真正实现了保驾护航。具体而言,惩罚性赔偿是国家对经营者/生产者假冒伪劣行为的惩罚,其惩罚金按理应归国家所有,但立法实践却规定为消费者所有,这一做法表明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然则,该种保护力度远远不够,主要在于消费者能够获得额外赔偿并不能保证其最后真正得到这么多的赔偿。这实际牵扯到经营者/生产者最后执行问题,假若国家并没有设置赔偿上限或设置了较高的固定赔偿金额,将势必使经营者/生产者承担一笔高昂的赔偿费用,而经营者/生产者在无力足额赔偿时,就会出现拒赔、拖延赔偿等情况。一旦上述情形出现,消费者想要获得全部赔偿,将会无比艰难,与经营者/生产者的对抗,也将会是一场持久战。而事实上,当消费者耗费大量精力去获取全部赔偿时,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优势便不再是优势了。因此,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加以适当的限制,就显得十分必要,从而能够防止拒赔或拖延赔偿的出现,使惩罚性赔偿条款发挥实际效用,真正实现对消费者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体现公平与正义。..........第 3 章 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的计算基数及赔偿模式...... 103.1 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的计算基数.... 103.1.1 以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为基数..... 103.1.2 损失;的范围.... 123.2 消费者保护法损害赔偿的基本模式.... 153.3 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的模式及其评述....... 17第 4 章 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制度的完善.... 204.1 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04.1.1 公法领域做出处罚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204.1.2 消费者保护限额赔偿对刑法及行政法的借鉴........... 224.2 以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为基数的适用........... 234.2.1 对于白马非马;问题的讨论............. 234.2.2 白马非马;引发的新问题及解决途径........ 274.3 以补偿性赔偿为基数的适用..... 33第 5 章 结论............ 37第 4 章 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制度的完善4.1 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消费者保护法体现限额赔偿原则的惩罚性赔偿是私法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特别规定,正如其名,惩罚性赔偿重在惩罚;而非补偿;,具有浓厚的公权力性质。和公法领域的处罚类似,惩罚性赔偿在数额上设置了上下限制,防止惩罚畸轻畸重,使赔偿数额合理化。4.1.1 公法领域做出处罚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公法领域,刑法与行政法都明确规定了处罚的基本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成为做出具体处罚的底线和标准,是公平正义的实质体现。所谓罪刑均衡原则,是指判处的刑事处罚,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大小相均衡。根据我国《刑法》第 5 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直接与罪行及责任挂钩,前者体现报应观念,也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后者体现预防观念,重在使处罚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一致。有学者提出,罪刑均衡原则并非停留在刑法总则上,实际在分则中、在罪与罪之间也有所体现。刑法总则将罪质与刑种设定相连接,并规定刑事责任能力、加重或减轻情节等,刑法分则根据已经确定的罪质判定刑种,结合总则中的配刑制度和配刑情节,在法定刑的基础上加重或减轻量刑。而罪与罪之间的罪刑均衡原则,便要提到法定刑攀比,所谓法定刑攀比,是指基本法定刑与加重(减轻)法定刑之间的比较,以及刑法同章不同罪法定刑、不同章间法定刑的比较。实际上,法定刑攀比就是通过‘刑与‘刑的均衡来实现‘罪与‘刑的均衡,实现整个罪行关系的均衡。①总的说来,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又或是法定刑攀比问题,罪刑均衡原则最终都以量刑呈现,并通过设定法定刑幅度实现量刑合理。法官结合刑法总则与分则进行定罪量刑,在特定罪行的法定刑幅度下,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他加重(减轻)情节,同时查明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从而对法定刑加重或减轻。

.........结论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制度,其在主体、目的及赔偿设置方面完全区别于传统理解的限额赔偿,它是以现有法律规定的赔偿设置为基础,对该设置内赔偿责任限制的一项基本制度,这一责任限制实则通过金额的幅度范围得以表现。具体而言,我国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在涵盖范围和类型上都较为全面,总体上满足了消费市场的需求。然则,在这一制度下,逐渐出现了无法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症状。例如,在固有问题上,条款中规定的赔偿适用前提模糊不清,在新情况上,知假买假;行为及商品房购买的承认,引发的维权危机上的无从应对。在逐渐认识到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后,如何做好剖析,做好相关解决方案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对于限额赔偿制度,不应盲目且无目的的开展研究,而应明确其所站立场,所要实现的目标。对于本文的立场,笔者认为任何赔偿制度的效用多大,最终都取决于落实情况,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也不例外。如若赔偿设定不合理,那么再好保护措施都形同虚设。所以赔偿制度的设定,不仅要考虑消费者正当诉求,也应当尊重经营者合法权益。在这一整体研究精神指导下,本文就重点问题展开论述,通过赔偿基数的分类研究,探析了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于损失;范畴认定,厘清了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并引出有可能出现的再次不公的新问题,在研究和借鉴刑法罪行均衡;及行政法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上,对白马非马;论进行重新释义,提出否认白马是马;来减少消费者的不当得利属于逻辑错误。同时,从整体框架出发,提出在欺诈情形下,丰富赔偿考量因素,适度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侵权行为下,提议实行罪刑均衡;及过罚相当;的赔偿原则,在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之时,将消费者的重大过错考虑进来,分情况设定具体赔偿标准。消费者保护法限额赔偿制度,涉及内容广泛复杂,想要全方位研究透彻该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困难的任务。基于此,本文研究只涉猎其中某些问题,具体围绕限额赔偿中金额设定问题展开针对性探讨。本文在内容和方法上或许还有许多不足和缺陷,但却实现了笔者对于限额赔偿制度研究的整体目标。期望通过此次探究,为消费者保护法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注入新鲜血液,为具体实践提供多样的解决办法,为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贡献一份绵薄之力!..........参考文献(略)